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法律适用卷)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梁凤云  页数: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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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司法批复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行政审判实务中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答复意见。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比较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既对该具体案件有约束力,也对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因此,司法批复具有类似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这些司法批复属于广义的司法解释的范畴。梁凤云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法律适用卷)》是对司法批复的解释,实务意味浓厚。本书在阐述相关实务问题时,也闪耀着理论的光芒,相信对于行政法学研究也会有所助益。

作者简介

梁凤云,1974年生,山西盂县人,法学博士,现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3年至1997年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获行政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论著有:《行政诉讼判决研究》(博士论文)、《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行政法学》(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合著)、《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合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合著)、《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合著)、《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主编)、《行政诉讼证据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主编)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一、公安管理
1.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可以适用罚款
2.铁道部和公安部对铁路公安部门处罚权的规定一致
3.出售淫秽物品行为终了以及追诉时效的判断
4.治安管理处罚的追诉时效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合法性的判断
5.公安机关无权依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地方政府规章行使没收的行政处罚
6.公安部道路交通规章与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法规
7.农用运输车的管辖问题
8.司法解释适用于解释生效后发生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
9.省级人大对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有效
10.下级公安机关作出与上级公安机关相冲突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11.公安交警部门不能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受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2.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有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劳动教养
13.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无须复议前置
14.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5.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6.对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民不能实行劳动教养
三、工商管理
17.国务院批准的文件视为行政法规可以直接引用
1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行为处以强行收购退还价款的处理决定缺乏法律根据
19.借用执照不应当认定为无照经营
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倒卖烟草的职权及其管辖
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无合法证明的进口汽车进行查处
22.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体诊所办理营业执照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地方性法规
2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处罚主体方面与《行政处罚法》是特殊规定与般:规定的关系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扩大了《商标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5.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入账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6.“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扩大解释
27.专利侵权中的“全面覆盖”原则
28.《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不予适用
四、土地和房屋管理
五、工伤认定
六、劳动保障
七、矿产资源管理
八、药品监督管理
九、水资源管理
十、质量监督
十一、税务管理
十二、公路管理
十三、农业管理
十四、林业管理
十五、建设管理
十六、计量管理
十七、物价管理
十八、港务管理
十九、银行业监管
二十、盐业管理
二十一、海关监管
二十二、外汇管理
二十三、对外贸易管理

章节摘录

版权页: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代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字[2001]第211号)中规定,学校从事营利性活动,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学校非法收受的保险公司“保险代办费”的行为,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并调查处理。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中规定,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给的“劳务费”,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保险公司向患者推销保险,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务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不论医院是否将收取的“劳务费”人账,其行为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如何适用,黑龙江高院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铁路小学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代理费”已经入账,其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工商局的处罚错误。国家工商局的两个文件将无论是否将“代理手续费”人账均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不一致,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明示”的给中间人佣金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铁路小学作为保险公司和学生之间的中间人,依法有取得佣金的权利,铁路小学已将这笔“代理手续费”入账,符合第8条第2款的规定,铁路小学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鹤岗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此种意见为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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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法律适用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
  •   邮寄速度很快,书的内容也很实用
  •   帮别人买的,我没看,不知道好不好,应该还可以吧
  •   还是很有用的,要好好学习
  •   书的表面都是灰尘,品相什么的倒是很好,质量也OK,到货也快,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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