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尺度

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郭卫华 编  页数:246  

内容概要

  《正义的尺度——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由郭卫华主编。书中入选的论文,逻辑严谨,体系周延,观点鲜明,论证有力,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实用性。文章的作者,大部分来自于审判一线法官,他们结合审判实际所思所感所悟,对如何发挥自由裁量的能动作用、完善自由裁量的规范措施、优化自由裁量的行使机制、延伸自由裁量的公正效果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论证,对如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自由裁量的结果能更好地被群众接受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于各级法院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人民权益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书籍目录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以树立正确审判理念为视角的规制路径寻求
正义之剑导航下的自由之路——自由裁量应在司法正义的引力下行进
创造性司法: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合理规制
自由裁量权: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杠杆——兼论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自由裁量:在宽容与约束中寻找平衡——兼以案例指导的时间和空间效力为视角
自由与规范——论法官自由心证的行使与规制
社会效果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研究
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在刑事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正义下的自由裁量——从民事案例同案同判角度分析
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从构建“理性人”标准的微观角度出发
司法的精神磁石:法官的良知
正义维度内的张弛之道——成文法局限性下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之边界
官民博弈过程中的非制度化参与——以能动司法为视角
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之追求——疑难案件事实认定之司法哲学
在情感与理性之间——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司法的人性化裁判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五、出路:法官创造性司法 我们强调对法官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并不是要回到严格规则主义的老路上去,使法官变得消极无为,成为机械的法律话语之“喉舌”。相反,我们正是要求法官在合理的限度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地履行职责,把“合法”与“合理”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基于规则,又要超越规则。换句话说,就是要法官创造性地司法。卡多佐法官认为法官审判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拘泥于已有的法律框架内,而是强调创造性司法。在这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自在状态进到自为状态。这也应该成为我国法官追求的最高境界。 (一)规则之治与法官之治 有学者提出,法治是规则之治与法官之治的双重治理,这一判断首先是缘于对规则的确定性理论的质疑和挑战。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不完美的,对规则漏洞的弥补就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留下了必然的余地。法律规则自身具有模糊规则、冲突规则、空白规则及漏洞规则、不良规则的先天缺陷,具有不周延性和局限性,同时,由于法律规范的概括性、稳定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变动性之间存在着无法消弭的张力,由法律的一般调整到个别调整的具体过程中,法官有时需要选择规则之外的裁量依据。但选择规则之外法律的法官并非完全地抛弃规则,他不是在规则之外寻找原则和法律精神,而是挖掘规则内含的原则和法律精神。换言之,规则与原则以及法律精神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内在统一的,规则可以说是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具体化。而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官在个案中必须依据法理对公平和正义作出法律上的探求,并维护规则与自由的平衡。 可见,法官之治是对规则之治罅隙的弥补,是“熨平”规则的“褶皱”,是规则之治基础上有限的自由创造。在规则适用个别案件的时候,或者规则空缺时,普遍规则并不能天然地转化为个别正义,法官能动的司法活动是不可或缺的,法官使得规则成为活的法律,因此,法律必然会给实施法律的人留有一种有限的自主。法官之治必须维护规则与自由的平衡。法官对个案适用法律,是一个制度与人的互动关系的过程,法律经由法官抵达现世。法治不仅是规则的统治,而且也是包括由法官地位提高而实行的法官的统治。但法官不是新的专制者,他应是法律精神的倡导者,是法律意义的活的宣示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古代的人治,那种人治是一般规则上的人治,而法官的人治是一般规则下的人治,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前提。法官可以自由裁量,这是我们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做出的选择,而裁判作为一种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评估选择方案的技术手段,更应当是一种理念的契合、经验的哲学,是某种意义上的“法官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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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尺度: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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