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剧宇宏  页数:305  字数:362000  

内容概要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编著者剧宇宏。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教材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逻辑关系编排,对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一一劳动法律关系重点予以介绍。本教材在概括介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采用大量生动案例引导学生学习,以期达到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目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与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三、劳动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立法的形成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
三、中国劳动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及特征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四节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 劳动法的渊源及劳动法律规范体系
一、劳动法的渊源
二、劳动法的体系
第二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六章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与工会制度
第九章 劳动真意处理法制制度
第十章 劳动监察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制度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法制度
第十三章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社会福利的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参考节目

章节摘录

  发挥作用,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或文化科学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否则,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也是不能进行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既可以创造出物质财富,也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在不同的社会中,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的方式不同,劳动力的使用状况也不同,可以分为自我使用劳动力的劳动和供他人使用劳动力的劳动。  自从有人类以来,人为了生存,劳动力首先是为自己使用。在原始社会公有制下,人们是简单协作下的共同劳动,剩余产品也完全平均分配。但随着社会分工不断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导致在原始社会后期有了剩余产品,在私有观念产生后,剩余产品被私人占有。这样一部分人占有了生产资料,而一部分人逐渐在竞争中失去竞争能力,而成为出让劳动力谋生的群体。在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的时候,劳动力的雇佣关系不具有普遍性,劳动力雇佣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当雇佣劳动力成为社会普遍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时候,劳动力的拥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不平等,再以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产生了不公正,因此,设计保护劳动者利益、向劳动者倾斜的法律制度规范成为必然。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私有制发展的结果,劳动法律规范的出现是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前提。劳动法中的劳动,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区别于自我使用劳动力的劳动。  (二)劳动法  1.劳动法的概念  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代表性观点: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属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成文法代表之一的德国法对劳动法的界定:劳动法是关于劳动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者(雇员)的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为:适用于雇佣、报酬、工作条件、工会及劳资关系的法律总称。我国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具有以下特征:  1)反映了劳动法的本质属性。“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包括生存利益,也包括人格利益)为目的”,它同时也是劳动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从历史来看,现代劳动立法是从前资本主义的“职工立法”以及资本主义早期民事法规范的“雇佣契约”演变而来。它对事实上不平等的劳资关系设立基准法,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将劳动者的利益视为一种社会利益,来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2)明确了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政府与用人单位之间、政府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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