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  页数:335  字数:299000  

内容概要

  自从2005年初版以来,《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系列已成为众多考生必备的“掌中宝”。该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2013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事诉讼法》主要特点如下: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2013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事诉讼法》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宪法和行政法所需的法律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
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2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
嫌疑人的规定
(2010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
题的规定(试行)
(2010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lO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

(201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的若干意见
(2010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
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案件范围的规定
(1998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
体规定(试行)
(2001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
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
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3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10年1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
全部 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
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
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
的规定
(2008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
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0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

(2001年4月4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7年1月9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的,脱逃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10/2/96 08/2/9508/2/96 08/2/97 02/2/57]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被判处型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的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銮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熬定减少或者免除。[11/2/96 08/2/97]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11/2/96 08/2/97]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再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09/2/97] 第二百六十三条 【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各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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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事诉讼法(飞跃版)(2013)》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经济法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掌握新出台的与司法考试相关的法律规定,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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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对学习有帮助,很好。
  •   方便,小巧,我觉得比红的那种好
  •   司考必背
  •   新出的刑诉解释没有
  •   包装挺好的,书的纸质也不错,印刷的也挺清晰的。
  •   好书,质量也好!!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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