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宽容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童伟华  页数: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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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与宽容,是一个很大的研究课题。如果全面研究这一课题,难免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限于篇幅与能力,只好选择我熟悉的刑政作为论述的视角。故本书的内容,实际上是中国刑政与宽容问题。  刑政在中国古代很受重视,刑政的好坏往往关系到社稷安危。一部《资治通鉴》,所言主要是三类事:战争、宫廷斗争以及刑政。刑政,就是有关刑法的政治,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法律史主要是刑政史。不论刑政的实际状况如何,历朝历代的当权者无不将其作为执政的重点,一旦刑政败坏,这个王朝就差不多要完蛋了。总的说来,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的王朝,刑政都较为宽容;政治黑暗、社会汹汹不安的朝代,刑政都武健严酷。  中国古代社会绵延几千年,经历了多个不同历史时期以及许许多多的朝代,本书选择了上至秦帝国、下至清王朝的几位代表性人物和典型事件进行分析。通过对人物思想、事件的勾勒,品评刑政得失,以求古为今用。执政者推行的刑政,既烙上了当政者个性的印记,也大体反映了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制度和思想,是研究中国刑政史的两翼,两者结合,更能洞窥中国刑政的全貌。  秦帝国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奉法家思想为治国圭臬,代表人物有秦始皇、秦二世父子以及商鞅和李斯。秦帝国刑网密布、酷烈无比,秦朝之亡,确有法律不宽容的因素。法家之法整体上难以行得通,它背离人情事理,视人为“布匹土石”,可以行一时,不可行万世,所以秦帝国二世而终。当然法家也绝非乏善可陈,它强调执法公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主张法律具有普适性,这在当时是难得的进步法律观。特别是,法家人物多为改革派,主张废井田、开阡陌,废封建、立郡县,为建立大一统的国家立下了汗马功劳。法家也开辟了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政体,将君主捧上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汉承秦制,治国理念却迥然不同,历史地位也出乎其右。汉朝出了有影响的皇帝,也出了大思想家,汉文帝和董仲舒可分别为执政者和思想型人物的代表。汉文帝留给后世的主要政治遗产之一,是刑政的宽容。他废收孥连坐令,除诽谤妖言罪。最为后人称道的是他废除肉刑,中国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肉刑的国家。汉文帝为政宽容、法律轻缓的风格,源于黄老思想,与其父刘邦一脉相承。黄老思想中,蕴含了宽容精神。  从清静无为转向大有为的,是汉武帝,为其提供理论指导的,是董仲舒。董仲舒推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学说第一次正式登上官方舞台并成为主流意识形态。董仲舒创造性地发展了儒学,提出了君权神授理论,为君主专制合法化、正当化提供了理论支撑。董仲舒的法律主张则是温情脉脉,他提倡“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义理解释法律,让刚硬的法律变得柔和,使司法裁判变得宽容,许多案件得到了合情合理的解决。有人批判他的“原心定罪”和“原情定罪”是主观归罪,利于统治者上下其手,这是违背历史事实的。春秋决狱,讲求天道、天理和人情、人意,历史上凡以春秋决狱的,都有利于被告人——或是无罪,或是轻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也说:“使武帝时,治狱者皆能如此,酷吏传亦不必作矣。”如果说中国古代社会的刑事司法还有公允妥当宽平的一面的话,董仲舒甚有力焉!  汉唐两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时代,唐朝国力之强盛、文化影响力之大,尤远胜汉朝。唐朝最杰出的皇帝李世民,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数一数二的伟大人物。即位伊始,他就提出明德慎刑、宽容为本。这位马上打天下的皇帝就“治盗”一事发表的看法,充分显示了他的宽容和人道。他说,老百姓之所以当盗贼,是由于赋税繁重,官吏太贪婪了。人在饥寒交迫之下,哪还顾得了廉耻。当政者应该勤俭节约,减免赋税,选派廉洁的官员。百姓丰衣足食,自然不会去做盗贼,为什么要施行重法?这是非常睿智的刑政思想,也是非常开明、非常宽容的治国方略!唐太宗当政期间,死刑适用范围大为缩小,适用程序也非常严格,一年实际执行的死刑,有时不过20余人。他主导制定的《贞观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贞观律》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宽容、最人道的法典。  唐太宗也不是一味地“宽”。他强调“宽”,也力主“平”。“宽”体现为限制处罚范围和处罚强度,限制刑讯逼供,承认疑罪从轻甚至从无。“平”,即平允执中,不偏不倚,合情合理。唐太宗的法律宽容,是其推行仁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统儒家思想的刑政实践,显示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强大生命力。他的刑政思想和刑政实践,至今仍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宋朝刑政,大体承唐余绪,故略去不说。至明代,中国由开明专制走向极度专制,刑政状况急转直下。促成这一转变的关键人物,是大明开国皇帝朱元璋。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最不宽容的皇帝之一。他废除丞相,杀戮功臣,钳制言论,摧残士大夫,无所不用其极,被称为“血腥皇帝”。朱元璋治刑政,给人印象最深的是酷刑、廷杖和特务。酷刑大多由法律怪物明《大诰》规定,有凌迟、枭令、夷族、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剁指、挑筋去膝盖、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等。此外,还有针对贪官的剥皮实草。廷杖主要针对朝臣,是朱元璋维持专制统治的“宝杖”。凡上书言事等有忤逆圣意的,都有可能遭受杖刑。廷杖之下,血肉横飞,士大夫颜面尊严由此扫尽。明朝的特务机构,如锦衣卫、东西厂等,更是令人不寒而栗。这些特务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但被皇帝赋予巡查缉捕、专理诏狱的特权。他们“四处刺民间阴事”,“大政小事,方言巷语,悉探以闻”。臣民处于其监视之下,既无秘密,也无安全,白色恐怖弥漫整个国家。故人言:“明朝不亡,天理难容。”  腐朽的明王朝,在李自成的农民起义军和满族军事力量的双重打击下灰飞烟灭,退出了历史舞台。继明而起的清王朝,不但实行民族压迫,政治上也更加专制。清朝的文字狱就是在此双重背景下兴起的,它针对的主要不是文字本身,而是文字背后的思想,特别是反清思想。文字狱不但株连家属,甚至连了解(更不用说接受)文字思想的人也可能受到惩罚;不但祸及生者,甚至连死者也不放过。中国古代社会虽有治文字狱的历史,如朱元璋因自卑心理作祟,对文字疑神疑鬼而开过杀戒,秦二世、汉武帝等人也都干过这等勾当,但清朝治文字狱达到了登峰造极和无孔不入的地步,这在雍正和乾隆两朝尤甚。吕留良案、《南山集》狱无一不是血泪斑斑,令人痛彻心骨。故“不以字迹与人交往,即偶有无用稿纸亦必焚毁”,成了清朝人际关系的一大特点。文字狱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黑暗的一页,它无律条明文规定,打击的锋芒直指文字载述的思想,极大地阻碍了文化进步和社会发展,是中国刑政史上最不宽容的一页。  纵观中国古代刑政,可谓有宽容的时候,也有武健严酷的时期。说中国古代法制一团漆黑,刑罚极度苛酷,诚非历史事实;认为礼教吃人、儒家骗人,也有失偏颇。历史证明,凡真正践履传统儒家义理,则刑政宽容;凡以儒家之名行法家之实,挂羊头、卖狗肉,刑政状况就不会称百姓之心,如百姓之意。传统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强调教化优先于刑罚,“不教而诛谓之虐”,在法律上倡导慎刑、恤刑、刑中,刑政宽容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唐太宗时期刑政宽容,就是因为实实在在地贯彻了正统儒家思想。至于礼教制度,是社会风俗的载述,本诸人性、人情,原无不宽容之处。唐太宗搞礼法合一,全面引礼入法,也未见其“吃人”。只是到后来礼教走向机械化、形式化,并为统治者利用而扭曲变形,才变得苛酷。但这不是正统儒家的本意。以儒家提倡的孝道为例,熊十力先生就颇有一番不俗的见解,现抄录如下,以供参考。  纲常之教本君主所利用以自护之具,与孔子《论语》言孝,纯就至情至性不容己处,以导人者,本迥乎不同。中国皇帝专制之悠长,实赖纲常教义,深入人心。此为论汉以后文化学术者,所万不可忽也。纲常为帝王利用,正是凿伤孝弟,今犹不悟可乎?  儒家精神是道地的理性精神,重天道、天理和人情、人意,不走极端,主张中庸。儒家思想以仁爱为本旨,将其融入法律之中,自可开出宽容之花,结出宽容之果。历史不是已经证实过这一点么?  刑政史之外,三个当代刑政话题值得一谈,它们是死刑、重刑主义与中国刑政之变。  死刑是长期受到关注的话题。对死刑是否宽容、是否应当废除的形而上争辩,未必是至善的思维方式。一个有关生命的话题,靠概念和哲理去阐释,这不是一种适宜的态度,也不可能打动人心。死刑的存废是一个政策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中国人讲道德与西方人不一样,西方人一般从概念思考的角度来给它一个定义,将道德看成是知识,以这种方式解释道德是不恰当的。中国文化讲道德,不是下定义,而是从生活的角度来指点。比如孔子就是从心安还是不安来解释仁,所以孔子的话具体、亲切、真诚,大家容易了解。孔子主张,要了解仁的观念,就是要使我们的心不麻木,不要没有感觉。这种从生活实践出发阐释道德的方式很值得提倡。故此,本书选择了三个被判处死刑的杀人犯作为素材,从社会生活情理的角度探讨死刑伦理,从政策面探讨死刑的存废。也许,政策层面上,死刑在我国还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尚不能立即废止,但是现行死刑制度也不是没有问题。我国的死刑立法、死刑适用和死刑执行还不宽容,有点不近人情。对待死刑,要有哀矜勿喜的态度和怜悯之心。有怜悯之心的人一定有宽容之心,这种宽容发自心灵的最深处,是博大而深厚的仁爱。  重刑主义也是现代刑政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所谓重刑主义的现实民意基础是一种错觉,重刑主义既无实效,也不理性。因为,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刑罚过度介入社会生活,人们的自由和创造精神就会受到影响,为了社会更有活力、更加和谐,刑法只要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就够了,不应当过分干涉人世生活。重刑主义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应退出历史舞台。毕竟,在刑事法治中体现宽容思想,是刑政的更高境界。  不管有这样还是那样的问题,社会仍然在向前发展,刑政领域也悄然出现了一些变化。比如,司法机关对待死刑的态度比以前谨慎,刑事裁判也转向轻缓,开始充满人情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调整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些令人欣慰的变化昭示了中国刑政走向宽容的趋势。

内容概要

  《法律与宽容:以中国刑政为视点》选择了上至秦帝国、下至清王朝的几位代表性人物和典型事件进行分析。中国古代社会绵延几千年,经历了多个不同历史时期以及许许多多的朝代,通过对人物思想、事件的勾勒,品评刑政得失,以求古为今用。执政者推行的刑政,既烙上了当政者个性的印记,也大体反映了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制度和思想,是研究中国刑政史的两翼,两者结合,更能洞窥中国刑政的全貌。

作者简介

  童伟华,l971年生,湖南岳阳人。1997年中南政法学院硕士毕业后在华侨大学法学  院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期间于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在武汉大学攻读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2005年底进入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在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担任客员研究员,回国后担任汕头大学日本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代表性研究成果有《犯罪客体研究——违法性的中国语境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犯罪构成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总论》(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另外在《法律科  学》、《法商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刑事法评论》、《刑法论丛》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引 言第一章 法家之法第二章 大道自然第三章 春秋大义第四章 儒之正者第五章 法律变异第六章 文字有罪第七章 原儒原法第八章 死刑话题第九章 重刑之辩第十章 刑政之变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秦帝国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奉法家思想为治国圭臬,代表人物有秦始皇、秦二世父子以及商鞅和李斯。秦帝国刑网密布、酷烈无比,秦朝之亡,确有法律不宽容的因素。法家之法整体上难以行得通,它背离人情事理,视人为“布匹土石”,可以行一时,不可行万世,所以秦帝国二世而终。当然法家也绝非乏善可陈,它强调执法公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主张法律具有普适性,这在当时是难得的进步法律观。特别是,法家人物多为改革派,主张废井田、开阡陌,废封建、立郡县,为建立大一统的国家立下了汗马功劳。法家也开辟了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政体,将君主捧上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汉承秦制,治国理念却迥然不同,历史地位也出乎其右。汉朝出了有影响的皇帝,也出了大思想家,汉文帝和董仲舒可分别为执政者和思想型人物的代表。汉文帝留给后世的主要政治遗产之一,是刑政的宽容。他废收孥连坐令,除诽谤妖言罪。最为后人称道的是他废除肉刑,中国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肉刑的国家。汉文帝为政宽容、法律轻缓的风格,源于黄老思想,与其父刘邦一脉相承。黄老思想中,蕴含了宽容精神。  从清静无为转向大有为的,是汉武帝,为其提供理论指导的,是董仲舒。董仲舒推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学说第一次正式登上官方舞台并成为主流意识形态。董仲舒创造性地发展了儒学,提出了君权神授理论,为君主专制合法化、正当化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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