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与继承法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薛宁兰,金玉珍 主编  页数:413  

前言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uris Master,简称JM)教育旨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它不同于以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是一种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开辟和发展,有利于会通当今世界英美与大陆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特色和优势,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特别是法律实务人才快速增长的需要,有利于推进法治领域快出人才、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承担着“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大使命。作为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研究所秉承“正直精邃”的所训,以深厚的科研实力和独特的教育风格,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指导下,法学研究所开办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为适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需要,推进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决定编辑出版一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本套教材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用于传播法学知识、进行基础学术训练的教材。这部分教材囊括了各主要法学学科。二是用于职业训练的教材,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各种技能,如职业伦理与修养、法律文书写作、谈判技能、证据的取得与应用、法庭辩论技巧等。

内容概要

  亲属法和继承法同为民法大家庭的成员。在民法典立法体例中,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编。本书系统介绍了亲属法和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与规则;注重通过案例和实际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对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融会贯通综合应用能力;注重对亲属法和继承法学科前沿性问题的介绍与分析。书中将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理念与制度联系起来系统阐释,有助于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和进一步认识我国的民法体系,从而建立科学的民法学知识系统。

作者简介

薛宁兰,1964年生,宁夏银川市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研究员、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85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1988年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毕业。亲属法论著主要有:《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合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的新规制》(合著)、《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中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夫妻财产制及其相关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亲属法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第一节 亲属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亲属法的变迁  第三节 亲属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思考题  阅读书目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与亲属制度  第二节 亲属的分类  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  第四节 亲属的范围及其法律效力  思考题  学术争鸣  阅读书目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三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  第四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案例分析  思考题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姻的身份效力  第三节 婚姻的财产效力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案例分析  思考题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登记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对当事人的效力  第五节 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离婚救济措施  思考题  阅读书目 第六章 亲子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亲权  第三节 亲生子女  第四节 人工生育子女  第五节 继子女  第六节 养父母子女关系  案例分析  思考题  阅读书目 第七章 监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第三节 监护人的职责  第四节 监护的变更、撤销与终止  案例分析  思考题  阅读书目第二编 继承法 第八章 继承与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概述  第二节 继承法概述  第三节 继承权  案例分析  思考题  阅读书目 第九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  第四节 代位继承  第五节 转继承  第六节 共同继承  案例分析  思考题  学术争鸣  阅读书目 第十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节 遗嘱的执行  第五节 遗嘱的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思考题  阅读书目 第十一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概述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及其效力  案例分析  思考题  阅读书目 第十二章 遗产及其处理  第一节 遗产的清算  第二节 继承的开始  第三节 遗产的管理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  案例分析  思考题  阅读书目思考题解答提示术语索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2)在程序与请求权人方面,许多国家继受教会法“一项婚姻未经诉讼便不能宣布无效”的原则,采宣告无效制,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如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可以依法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大致有三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利害关系人,三是检察官等。对可撤销婚姻,只能由享有撤销权的人提出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撤销。(3)在效力上,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不溯及既往,从撤销判决生效之日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4)在法律后果上,注重保护子女和善意配偶的权益。在一些国家,无效婚姻的溯及力并不是绝对的,这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保持婚生子女的地位。英国法规定无论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只要子女出生在婚姻成立之后,即为婚生。《法国民法典》第202条规定:“即使缔结婚姻的双方均无善意,婚姻对子女仍生效果。法官按离婚案件对行使亲权的方式作出裁判决定。”第二,善意配偶(无过错方)享有合法配偶的某些权利。《瑞士民法典》第134条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善意结婚的妻子保留其因结婚而取得的州和镇的公民权。,’《意大利民法典》第129条附加条规定,在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下,即使善意缔结婚姻的配偶没有遭受损失的证据,也要对其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费至少应当包括足够维持3年现有生活水平的费用;如果没有其他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人,则被起诉的配偶还要承担向善意缔结婚姻的配偶支付扶养费的责任。①英美法系通过确定“推定配偶原则”,保护善意配偶的婚姻利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9条规定,不管婚姻是否属于禁止之列或是否被宣布无效,推定配偶享有合法配偶的权利,包括其地位被终止后获得扶养的权利。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赋予善意配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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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与继承法》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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