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蒋伟亮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11出版)  作者:蒋伟亮 编  页数: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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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则更是突出法律监督工作主题、保障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体制处于深刻变革之中,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处于深刻调整和变化之中,经济社会中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民事、行政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寻求审判机关公正处理;另一方面,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又到检察机关申诉,要求依法进行检察监督。这些合理诉求如果不能得到公正解决,则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在当前的现实社会环境和当代法治语境中显得尤其重要,既是顺民意、得民心的重要举措,也是合法律、遵法旨的现实途径,更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防范司法腐败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能,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使法院错误裁判得到纠正,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正确的民事行政裁判,积极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内容概要

  《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丛书1:民事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主要汇集了检察机关以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等形式办理的案件,对这60余件案件人民法院都进行了再审,有的予以改判,体现了多年来镇江市两级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所取得的成果。案件的编写主要由检察干警承担,有长期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同志,有曾经从事但现在工作岗位已经变动的同志,还有从事检察理论研究的同志,《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丛书1:民事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采取了按案由分类的模式编写。

书籍目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案件1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诉镇江市润州金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联合开发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案件2 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高小平出国劳务合同担保纠纷提请抗诉案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件3 赵永全诉徐朝龙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案件4 刘乐颖诉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案件5 江市丹徒区谷阳中心卫生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抗诉三、民事法律关系案件6 镇江聚源物资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四、民事主体案件7 盛森诉神栋林、第三人镇江市振华房屋开发公司借贷纠纷抗诉案案件8 镇江市镇印物资经营部诉镇江市新美制罐厂、丹徒县正大金属材料公司、徐正荣、金强购销合同货欺纠纷提请抗诉案案件9 丹阳市荆林工业供销公司诉贡和坤欠款纠纷抗诉案案件10 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京口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货歙纠纷提请抗诉案案件11 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发分公司诉丹阳市开泰医药有限公司、丹阳市化工医药工业总公司、丹阳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案件12 吴仁伟诉郑碎奶股权转让纠纷抗诉案案件13 镇江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启东市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案件14 邱为庆诉江苏澳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提请抗诉案案件15 俞其鸿诉江苏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恒通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抗诉案案件16 顾纲峰诉丹徒建民化纤有限公司、美国建民投资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五、民事法律行为案件17 丹徒县上党自来水厂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提请抗诉案案件18 句容市郭庄镇甲山村村民委员会诉李永海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抗诉案案件19 中国旅行社诉韦金芳、延昇借贷纠纷抗诉案案件20 镇江市华通实业公司诉张忠林集资纠纷抗诉案六、诉讼时效案件21 刘荣喜诉王锁平借贷纠纷抗诉案七、代理案件22 赵坚诉丹阳市凯星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建议再审案案件23 镇江恒新住宅科技集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作代理销售纠纷抗诉案八、人身权案件 24 徐磊诉王健侵害名誉权纠纷抗诉案九、相邻关系案件 25 朱开梅诉董才荣通行、排水、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抗诉案十、用益物权十一、担保物权十二、合同之债十三、不当得利之债十四、侵权行为之债十五、继承权十六、民事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原审裁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8年2月16日作出(1997)镇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被告分别于1992年12月18日、1994年8月8日、1995年3月15日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联合开发老北门片区的项目,但“双方均未取得该联合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故该联合开发项目系违法建设,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遂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裁定驳回起诉。提请抗诉及其理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一、三五九医院与金通公司之间依据协议产生的纷争,其实质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的财产纠纷,法院应予受理《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1992年12月18日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老北门片区的协议书》名为联合开发,其实质是三五九医院将老北门片区的规划开发权有偿转让给金通公司,并通过将己方院区内几处边角地划入联合开发区域,换取金通公司为其翻建住宅楼l栋( 其中无偿返还28户) 并在开发区内划出1块4x92平方米一通一平住宅楼地皮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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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为审判监督案件精选精释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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