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九州  作者:李鸣  页数:406  

内容概要

  民族问题是长久萦绕于多民族的中华大地的古老政治活题,民主法制则是人类迈向更高层次文明的国家治理方略,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泱泱中华运用法治文明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实践。60多年的民族法制之路并不平坦,其间有沉寂,有辉煌;有曲折,有成就;有教训,有经验;有遗憾,有欣慰。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  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地研究新中国民族法制历程的学术专著,《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以史实和资料为依据,细致描述了不同历史阶段民族法制的社会背景、历史进程、立法建构与实施评述,揭示其中的一般原理和内在规律,在汲取教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当代中国民族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其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系统思考和前瞻性预测。这对于繁荣民族法学,促进国家民族法制建设,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指导变革的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李鸣,男,四川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承担并完成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明代土地法制研究》、《羌族法制的历程》、《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等著作;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中国民族》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并有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书籍目录

导论一、问题的提出二、研究现状三、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方法四、新中国民族法制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五、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第一编 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法制(1949-1996)第一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立的社会背景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社会前提一、维护新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二、疏通民族关系,人民政府和少数民族互相认可三、明确民族身份,使少数民族成为权利主体四、变革少数民族社会内部结构,废除剥削制度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制度渊源一、中国共产党成立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第二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立法的理论和政策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一、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创立人民民主法制二、端正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三、突出民族法制的两个中心任务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五、重视民族政策的法制化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政策一、民族政治统一政策二、民族经济发展政策三、民族文化繁荣政策四、民族纠纷积极调处政策第三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历史进程第一节 新中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初步创立(1949-1957)一、创建民族权力机关和民族法制工作机制二、新中国民族法制初创阶段的民族立法三、“宪法”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实施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曲折发展(1957-1996)一、新中国民族法制萧条阶段的民族立法二、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第四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民族法制的立法原则一、民族平等原则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三、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四、民族团结原则第二节 民族立法的法律层次一、宪法二、国家法律三、行政法规和规章四、地方立法五、自治立法第三节 民族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二、少数民族参政的权利三、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四、少数民族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权利五、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六、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权利第五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主要成就一、民族法制的法律地位十分突出二、民族法制形式多种多样三、民族法制观念逐步形成四、民族法制的适用开始展开五、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作用逐渐显现六、民族法制在解决重大历史问题取得突破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过于依赖民族政策导致民族法制建设进展不畅二、民族实体权利法律保障未完全到位三、民族法制体系尚未形成四、民族法律法规实施落实和监督保障方面存在欠缺五、民族法制学术探讨较为沉寂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有益的启示一、民族法制必须因地制宜、缘俗而治二、民族法制必须慎重稳进三、民族法制必须协调与民族政策的关系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是民族法制的首要任务五、切实推进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制化六、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七、促进民族文化繁荣昌盛而魅力永存第二编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民族法制(1966-1976)第六章 “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法制的瘫痪第一节 民族理论出现偏差,一、“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由来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以阶级斗争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三、“文革”时期民族理论评议第二节 民族政策出现混乱一、大破坏阶段(1966-1971)二、开始缓解阶段(1972-1976)第三节 民族法制遭到破坏一、自治机关丧失功能二、民族法制建设停滞不前三、民族法制缺失的深刻教训第三编 新时期的民族法制(1976-2009)第七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的社会背景第一节 民族地区民主政治的进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二、民族地区政治文明的建设三、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二节 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新时期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政策二、新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成就第三节 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一、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新起点二、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三、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变迁的不平衡性四:民族地区文化变迁的前景第八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第一节 “文革”后民族法制的恢复与重建(1976-1984)一、民族工作的全面拨乱反正二、民族法制的恢复三、“82宪法”的制定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民族法制的发展(1984-2001)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民族法制的发展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法制的发展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后民族法制的创新(2001-2009)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二、《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后各项民族法制事业的不断完善第九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体系的建构第一节 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第十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的实践结语新中国民族法制成就与展望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其一,1959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9月16目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二次会议批准《西藏地区各县、区、乡农民协会组织章程》。《章程》分总则、会员、组织、会议、经费及其他等五章,共二十条。明确指出:农民协会或农牧民协会为农奴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宗旨在组织全体农牧民,有步骤地实行民主改革,发展农牧业生产,改善农牧民生活;在农牧民中进行爱国反帝和人民民主以及社会主义教育,提高政治觉悟;实现人民民主的权利,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团结各阶层人民,巩固祖国的统一,加强民族团结,贯彻执行政府的一切政策法令。并对会员资格、会员的权利义务,农民协会纪律、组织性质、构成形式、委员任期,农民协会会议、经费作了具体规定。  其二,1959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9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二次会议批准《西藏地区减租减息办法》。《办法》分为总则、关于减租、关于减息、附则等四章,共十五条。指出:为适应人民当前要求,改善人民生活,发展生产,并为土地改革奠定基础,特颁布本办法。规定:一切未参加叛乱的领主出租之土地,一律按本办法实行减租;地租一律于农产物收获后缴纳,不得预先收租,并取消一切额外剥削;减租自一九五九年实行,一九五八年以前的钱租,一律免交;解放奴隶,废除人身依附关系,改为雇工关系;参加叛乱的领主的土地,由政府没收,今年实行“谁种谁收”的政策等等。通过减租减息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充分扶助农民,减少剥削,使农民获得实际利益;另一方面,确认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和债主的债权,使领主和债主的合法利益也有保障。从而调整了西藏地区农民与领主的关系,严厉打击参加叛乱的领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维护西藏的安定,共同推进西藏的民主改革。  各地为解决民族问题、调节民族关系制定的地方法规,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宪法》赋予的帮助和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繁荣,增强民族地区各民族的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自治立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立法方面的自治权,这是一种法定的自治权。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得制定本自治区的单行法规。1954年《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无论是单行法规,还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属于规范型的法律文件,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自治立法的成果。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了一批单行法规和单行条例。

后记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党和国家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出发,始终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始终把民族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大工作常抓不懈,初步建立了与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相协调一致的民族法制,为妥善解决民族问题作出了中国式的突出贡献。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全面回顾我国民族法制的光辉历程,认真总结我国民族法制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认真思考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急需完善的各个方面,清楚认识民族法制坚持不渝的原则和前行的方向,对于大力弘扬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法制,坚定不移地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2008年我先后出版了《中国民族法制史论》和《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两部著作,分别对我国古代的民族法制和近代的民族法制的历史进程进行了系统研究,其学术成果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采用。我一直认为,尽管一切历史都是一部现代史,但写史的最高境界还是莫过于写一部真实客观的现代史。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从2008年6月我开始着手撰写《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一书,以便把中国民族法制历史的研究延续到当代,同时也想借国庆大典的契机,向国庆献礼。但写作艰难,并不能每个环节都能按计划进行,初稿写出之后,修改、完善的任务仍很重,费时耗力,不言而喻,也只能慎之又慎,不能马虎。直到2010年寒假结束之际,方才完成了本书的定稿工作。本书虽然由我著述,拟定了全书的篇章结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和文章风格,并撰写了导论、第一编、第二编等主体部分,但值得一提的是,我所指导的“民族法学”专业博士生阿茹罕、刘振宇、曹缅、周强和李剑也共同参加了第三编和结语的撰写工作。他们参加撰写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下:阿茹罕:第七章;刘振宇:第八章;曹缅、刘振宇:第九章;周强:第十章;李剑:结语。最终再由我负责全书的统稿、修改、补充、完善和定稿。

编辑推荐

《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孔子日:“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新中国民族法制自1949年启程,迄今已走过了六十年的历程。按照中国传统纪年的方式,六十年-个甲子,六十年一次轮回。逝者尚可抚,来者尤可追。过去六十年的民族法制有许多地方值得留恋、值得回味、值得珍惜、值得推崇,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总结和反思。但回顾过去,是为了立足现在,更是为了信心十足地面向未来。现实的民族问题需要我们依法去解决,未来的民族法制需要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和不断完善。我们坚信:既然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制已经上路,就更应该毫不动摇、步伐坚定地勇往直前,去谱写新的历史篇章,去迎接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民族法制史研究不多,特别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更是明显不够。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喜欢关注。拿到这本书感觉挺好,谢谢书店,谢谢作者。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