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事务法律文件选编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九州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编  页数: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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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根据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2014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要求,我们对调整涉及台湾事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汇总编辑,共收录文件107件。  《台湾事务法律文件选编(2010年12月)》按照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分类进行编辑。此外,附列两岸协议。希望本书的编辑出版,有助于政府机关及广大民众学法、用法和执法,有利于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开展两岸人员往来及经贸文化等交流,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书籍目录

一、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二、经济法类(一)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二)贸易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三)企业关于颁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四)交通运输邮电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关于促进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台湾海峡两岸航运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网上办理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通知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关于推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来话主叫号码传送工作的通知(五)农业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扩大台湾水果、蔬菜和水产品准人种类的公告关于对来自台湾水果实施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六)工商税务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的通知(七)展览关于台商参加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八)海西建设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三、行政法类(一)出入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二)文化教育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三)新闻采访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四)旅游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五)殡葬管理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四、民法商法类(一)知识产权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关于加大台湾农产品商标权保护力度促进两岸农业合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二)婚姻收养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去台人员及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节选)关于华侨、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五、社会法类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题的通知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具体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六、诉讼法类(一)综合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二)刑事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三)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附:两岸协议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在金门商谈达成有关海上遣返协议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两会就陆资赴台投资事宜达成共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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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事务法律文件选编(2010年12月)》是由九州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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