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常用法律手册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710  

内容概要

  本书与以往的学生法律手册相比具有下列特点:全新教学体例——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立的核心课程体系和司法考试的大纲要求,结合当前的主流法学教材系列,由具有教学经验的专家人士权威编选教学中涉及的重要法律文本,分成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共十一编。每编之中,再根据教学进度,划分为若干个专题,实现法规研读和课堂教学的同速进步。  创新编注体例——结合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司法考试的大纲要求,对各核心课程的主体法规,给出简明扼要的“教学及司考重点”提示,为您细致安排学习进度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立足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变化,对重要法律的修改变动给出关于修改背景和内容的注释。这样,无论您是对主体法规细心研读、仔细推敲,还是对现行法律体系历史梳理、宏观把握,本书都能给您提供重要的帮助。

书籍目录

通过法规学习法律 宪法编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二)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2.28修正)  (三)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10.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3.5)  (四)国家机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12.2修订)  (五)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3.31)  (六)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   反分裂国家法(2005.3.1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编  (一)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  (二)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  (四)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五)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4)  (六)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4.29) 刑法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3.14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8.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8.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1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 刑事诉讼法编 民法编 民事诉讼法编 经济法编 商法编 知识产权法编 国际法编(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通过法律走向未来 法律职业编附录:部分在线法律资源

章节摘录

第三十二条【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来源范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三十三条【介绍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E介绍所推荐的代表侯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侯选的介绍。第八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四条【直接选举的投票及主持】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十五条【间接选举的主持】县级以E的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待。第三十六条【无记名投票原则及选票的代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第三十七条【投票种类】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三十八条【委托投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第三十九条【选票统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第四十条【选票及投票的效力】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四十-条【投票的效力与当选的确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直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四十二条【决定选举结果效力的机构】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四十三条【监督权和罢免权l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四十四条【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程序】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第四十五条【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程序】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直当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第四十六条【罢免代表的表决方式】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第四十七条【罢免代表的法定人数】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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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3条)

 
 

  •   包装很完整、、法律专业的这个书一定要用的、、所有法律的汇编、、
  •   就是感觉有几部法律还没有,可能因为买的太早了
  •   很好,内容挺全的,给个好评~~
  •   书本质量不错,与原来的没有什么差别。
  •   法条很完整!
  •   很好用~就是有点厚,汗……
  •   法条还算全的
    价格也不贵
    上课用的时候很方便
  •   正版书,书得印刷质量还好
  •   查阅方便,简单实用!
  •   确实是我想要的书,谢谢……
  •   详细,用了舒服就是有点不方便携带
  •   很喜欢 正品
  •   最喜欢的一本法条
  •   东西不错,字迹很清晰
  •   算是 追加评论吧 第一次在当当买东西就是这本法条了 虽然到现在很多发条都修订过了 但在当时对我学法律很有益呢
  •   新版的,学生用很好,一本书中就几乎包括了大学生需要掌握的法条,实用性很好。
  •   很不错的一本书,是老师推荐的,讲得也很详细,可以通过它提供的脉络来学习。
  •   顺本质量还不错,和2009版差不太多
  •   内容比较全,方便携带
  •   总体上还是很好,不过真的好重哦。有些法条还是没有
  •   质量不错,除了封面颜色有点不纯正,其他都还好。
  •   挺好用,法学生常备一本也不太重,缺点是和司考大纲收录的法律有些许差异,不适合备考用。
  •   觉得还不错,价格也不会很高
  •   东西挺不错地。很实用。
  •   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学生常用法规全书比较好,那本每一条法条都标记了星号,五星就是重点法条;而且每一条内容都有标注下划线。这本就是光光的字而已,无任何标记。所以说买书不能只看漂亮的外表啦~内容才是王道~建议先在书店看好书的内容以后再来网上买~
  •   看了同学拿这本~就在卓越上订了~比学校书店便宜~~不错哈哈哈
  •   很全 就是太沉了 每次拿去上课很不方便
  •   书翻开第一页就有污垢 很大一滩 看了很不舒服 后面也有撕开的页面
  •   不如直接买司法部的三大本了基本上没有关于法律的解析,就是纯粹的法律汇编..虽然很实用,但是这种价格也不是盖得...
  •   是一本很全面的法律手册,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
  •   价钱不贵而且非常实惠。年年修订,与现实相一致。
  •   很晚才来评论,不好意思……不过卖家的服务很好,书也很好。
  •   虽说是最新版本添加了很多东西,里面却和老版的一样。找不到新添加的合同法等。忽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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