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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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合同凳记管理暂行办法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 第三条 担保活动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反担保 第五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 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之禁止 第三十六条 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间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十条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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