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违纪行为证据运用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田明海,李萍 著  页数:144  字数:133000  

内容概要

承办一个案件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要把事实调查清楚,二是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是否应追究以及如何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对于每一违纪违规行为,有党纪方面的规定,有政纪方面的规定,如涉及犯罪还有刑法方面的规定。我们很担心因为自己关注不至,对有关规定不能全面知晓,以至于对可能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认识发生偏差。如果对有关规定尚不清楚,又如何做到定性准确、量纪适当?因此本书以违纪违规行为作为分类依据,把可能收集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集编纂,方便在工作中随时查阅,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把事实调查清楚,就是运用证据来“重现”事实的过程,故在体例方面,我们考虑按照违纪行为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分别解析其在证据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并举例加以说明。针对不同的违纪违规行为,如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违反财经纪律、失职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方面等进行探讨,独立成书,但不同的书采用相同的体例,形成违纪行为证据运用系列丛书。

作者简介

  田明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山东曹县人,1968年11月出生,现任中共北京市纪委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秘书长。曾先后在山东曹县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工作,长期在反腐败一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荣获首都“五好”检察千警称号,因办案立一等功三次、二等功二次。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挪用公款错误概述
一、挪用公款错误的概念及其规定演变过程
二、挪用公款错误的构成要件
三、挪用公款错误证据收集的特点
第二章 挪用公款错误主体方面证据运用
一、挪用公款错误的主体特征
二、挪用公款错误的主体证据运用
案例一
案例二
第三章 挪用公款错误客体方面证据运用
一、挪用公款错误的客体特征
二、挪用公款错误侵犯的对象
三、挪用对象证据运用
案例一
案例二
第四章 挪用公款错误主观方面证据运用
一、挪用公款错误的主观特征
二、挪用公款错误的主观证据运用
案例一
案例二
第五章 挪用公款错误客观方面证据运用
 一、挪用公款错误的客观特征
二、挪用公款错误的客观证据运用
案例一
案例二
第六章 挪用公款错误共同违纪问题
一、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违纪的情形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问题
案例
第七章 挪用公款错误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一、关于挪用公款错误既遂、未遂的判定标准的不同观点
二、关于挪用公款错误既遂、未遂的判定标准
案例
附录
挪用公款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及解释
挪用公款错误的有关党纪规定
挪用公款错误的有关政纪规定
挪用公款错误行政处分的其他有关规定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一、挪用公款错误的概念及其规定演变过程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3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挪用公款行为处分。  (一)有关挪用公款错误的规定  1.党纪方面的规定  1990年7月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6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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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本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学术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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