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法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立新  页数:393  字数:402000  

内容概要

《医疗损害责任法》由杨立新著,针对医学院校开设的法学专业特点以及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关注重点而撰写,主要讲述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介绍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全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概括总结了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基本问题,重点阐释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分论部分分别说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具体类型和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法》紧密结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及一般性规定,全面构建了医疗损害责任法的体系。同时,作者在每节都精心选取案例并加以评析,注重培养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者简介

杨立新,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人,1952年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先后当过农民、军人、工人、法官、检察官和教授,现任教育部国家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因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因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1975半开始从事司法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至今已有30多年,官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专攻民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已经出版民法论著50余部,发表论文350余篇;代表作为《人身权法论》、《侵权法论》、《合同法专论》、《亲属法专论》、《继承法专论》等。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著名学府访问讲学。

书籍目录

上卷  总论
第一章 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法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法
第二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改革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法之前的基本状况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形成二元化结构的基本原因和弊病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实行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方向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
第三章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与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五节 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诉讼时效
第四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第一节 受害患者对违法诊疗行为和损害事实要件的证明
第二节 因果关系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第三节 医疗过错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第四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
第五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替代责任
第二节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赔偿与原因力规则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应当实行统一标准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统一赔偿标准
第三节 合理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节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力规则
下卷 分论
第七章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第一节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第三节 中医的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
第四节 过度医疗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第八章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一节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适当限制
第九章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一节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在违反药品召回义务中的责任
第三节 血液与消毒药剂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十章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第一节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害人体医疗废物的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基本目标和设想 (一)《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基本目标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者冷静地思考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应然模式,确立了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目标。这个基本目标是,改变二元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统一的、完善的、一元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统筹兼顾,公平、妥善地处理受害患者的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医疗福利。 (二)《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设想 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其基本问题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统一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侵权责任法》摒弃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个不同概念,使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应当看到,这不仅仅是一个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统一,更重要的是结束医疗损害责任分割的法制不统一现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事实上,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个概念并不存在原则的差别,对其强制性地进行分割,刻意强调其差别,是没有道理的。将所有的医疗损害纠纷都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置于这个统一的概念之下,适当扩大其外延,就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用统一的尺度保护受害患者一方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 2 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和基本类型 借鉴各国医疗损害责任法的规则,应当确定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同时,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则的不同,可以部分借鉴法国医疗损害赔偿法的做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具体规则。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诊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错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医疗技术过错,系指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或术后照护等诊疗行为中,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懈怠或疏忽。这种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疗科学依据和医学技术标准即当时的医疗水平,违反之即为有过失。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医疗过错要件也须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如在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才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在原告证明达到表见证据规则所要求的标准,或者证明了医疗机构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医疗过错的情形时,才可以转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行有条件的医疗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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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杨老师的书一直是个人比较喜欢的,杨老师基本属于务实派的学者,文章和著作一般多用比较平实的语言书写,没有过于华丽或者译文的书写方式,不详一些文章晦涩难懂,是非法学专业的朋友也能看得懂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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