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页数:314  字数:3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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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内外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大量增加,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也给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回顾2006-2011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础上,集纳了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新类型案件,给出了法院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意见,对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书籍目录

2006年
一、专利行政案件
1.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材料特征对其创造性评判的影响的认定
2.关于摩托车等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原则
3.关于域外形成的专利文献是否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的认定
4.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5.关于已有技术抗辩是否适用于相同侵权的认定
6.关于未指定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侵权判定时如何考虑被控侵权产品添加的色彩及图案的问题
二、商标行政案件
7.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的“商标”的认定
8.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争议期限的计算
9.关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10.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认定
三、商标民事案件
11.关于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商户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的认定
12.关于使用注册商标中的本商品通用名称构成正当使用的认定
13.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标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的认定
四、著作权案件
14.关于词典的编撰方法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认定
15.关于运用公有领域素材创作的作品保护范围及保护程度的确定
16.关于对构成作品的搜索页面的表现形式进行修改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17.关于侵权音像制品复制者注意义务的认定
18.关于侵权作品印刷单位注意义务的认定
19.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
五、知识产权管辖异议案件
20.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之诉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认定
21.关于涉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的确定
2007年
一、专利行政案件
1.关于对同一人同日在相同产品上申请多个相似外观设计的授权是否属于重复授权的认定
2.对外观设计视图中存在的错误能否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具备显著性
3.关于用试验数据来证明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
4.以电视广告的方式公开在先设计属于使用公开
5.关于对被控侵权人未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认定
6.关于对适用公知技术抗辩时比对对象的认定
7.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
二、商标行政案件
8.关于对商标撤销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
9.关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对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作用的认定
10.关于同类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连续状态的认定
11.关于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应驳回全部注册申请的认定
1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在与在先商标不同的使用范围上的注册亦应予撤销
1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应予撤销
1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应不限于中国大陆地区
15.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判定时间标准的认定
……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及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且与已有技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告有关已有技术抗辩的主张不成立,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虽然落人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字面侵权,但其技术方案与已有技术构成等同技术方案,被告正当使用已有技术的行为未侵犯原告专利权,其有关已有技术的抗辩理由成立。 6.关于未指定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侵权判定时如何考虑被控侵权产品添加的色彩及图案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找出两者的相同点和相异点,并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判断是否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如果专利外观设计未指定色彩和图案,被控侵权产品在专利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添加了色彩及图案,在侵权判定时是否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上添加的色彩及图案。 在(日本)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诉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及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中,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系名称为“圆珠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设计的笔身部由透明材料组成,未指定色彩,其保护范围是“圆珠笔”的整体形状、由线条构成的图案及其结合。被控侵权产品改为不透明设计,并用颜色、线条使之在视觉上产生了强烈效果。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的外观存有较大差别,两者在某些产品组成部分有不同的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上产生了与专利产品较明显的差异,构成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设计,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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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06-2011)》收录了2006~2011年知识产权的案件,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商标行政案件,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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