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卸责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8  出版社: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吕丽艳  页数:205  

内容概要

  农村教育在国家的战略发展中被提到重中之重的地位,但是在现实中处于三重边缘化的境遇。因此,揭示农村教育的真实现状、探索农村教育落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问题决定方法。《教育卸责问题研究:基于农村教育实践的考察》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教育卸责现象的归因及其解决对策。围绕这一问题有两条主线:一是各种卸责现象在农村教育中的具体表现;二是对教育卸责问题进行剖析和解决。前者决定了调查研究法;后者决定了文献研究法的使用。《教育卸责问题研究:基于农村教育实践的考察》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分析农村教育调研中发现的各种卸责现象,剖析教育卸责产生的缘由,并尝试设计一系列激励和约束机制使教育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趋向一致,从而使国家的教育利益达到最大化。  农村教育中存在三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农民作为“初始委托人”将其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及所需资源委托给中央政府和教育部经营管理,教育部作为“代理人”提供满足其教育利益的服务,具体来说就是制定既能满足城市又要兼顾农村家长利益需求的教育政策;中央政府和教育部再层层委托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来执行各项教育政策,提供地方公共教育产品;农村学校作为“最终代理人”落实中央和地方的教育政策,为农民提供其子女所需的教育服务。  在这些复杂的教育委托一代理链条中,每一层的教育代理人都向委托人负责,由于委托一代理链条多,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各种监督和激励制度不完善,经常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种主要的委托一代理问题。  在第一层委托一代理关系中,《教育卸责问题研究:基于农村教育实践的考察》通过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部制定的教育投入管理体制、教育方针及课程政策文本中的价值取向,揭示教育政策的制定存在没有满足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危机。这是由于教育官员的“经济人”属性使他们与其他人一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将自己子女的教育利益作为首要考虑时,容易出台倾斜城市的教育政策。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农民在权利缺失的情况下,没有监督的动力和途径。  在第二层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中央制定的有关教育投入、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课程改革等各项教育政策在地方执行中受到种种阻滞,这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责、权、利不统一;现行的财政体制和税费改革又面临着陷入“制度供给陷阱”的危险,“官本位”文化使财政供养人口庞大等诸多因素造成的。  在第三层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中央教育政策制定没有充分体现公共利益,并且在地方执行受到阻滞。在这双重压力下,农村学校危机四伏,如学校生存重负难堪、教师罢课、学生辍学、新课改问题丛生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学校管理落后、教师素质低、激励不足以及地方官员没有切实地履行教育责任有着密切关系;同时,农村学校的教师的生存处境面临着各样艰难,这些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这层关系中的卸责。  正视教育行政官员和学校管理者的“经济人”属性,消解各级教育代理人刻意制造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建立完备的利益表达机制,并且使教育问责成为一项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通过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结合规避教育卸责的根源,从而走出农村教育面临的“囚徒困境”。

书籍目录

导论一、我的心路历程二、对研究现状的梳理和反思三、研究的意义附件 田野日记节选第一章 教育卸责的概念诠释和致思理路一、教育卸责的本体界说二、研究方法论三、分析框架:委托—代理理论四、相关概念的阐释第二章 教育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反思一、教育投入管理体制造成的城乡差异二、城乡教育培养目标的不同价值取向三、城乡课程政策比较四、教育政策合法性危机剖析第三章 教育政策在地方执行阻滞一、教育政策执行阻滞的表现二、教育政策执行阻滞的原因分析附件一 田野日记节选附件二 信望县教育志节选第四章 三重边缘化处境中的农村学校危机(上)——对农村学校管理困境的分析一、农村学校的生存重负二、农村学校危机的爆发——信望县教师罢课上访个案调查三、学生辍学问题严重四、课程改革问题丛生五、农村学校卸责原因分析附件一 田野日记节选附件二 关于榆树小学9月11日停课四节的事实报告附件三 教育局局长在全县村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附件四 学生辍学访谈录第五章 三重边缘化处境中的农村学校危机(下)——农村学校教师生存处境的分析一、农村教师的工资状况二、农村教师的工作负担三、农村教师的专业知识状况四、农村教师的业务能力状况五、农村教师的职业态度六、农村教师的社会角色七、教师卸责的原因分析附件 一个语文教研员的从教经历第六章 教育卸责的规避:走出“囚徒困境”一、委托—代理问题造成的“囚徒困境”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途径结语一、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农村教育存在的意义何在?二、话语权对于本书的意蕴三、信心和盼望:放飞那只黑色的气球四、爱:最珍贵的礼物后记

章节摘录

  不能设想教师与校长享有同样的权利,因而也不能要求教师与校长负起同样的责任。在人们的各种责任之中,职业责任、社团责任、亲属责任、公民责任等角色责任,都应该遵循责权对等的原则;在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和其他各种交换活动中,也应该遵循责权对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操作性,所以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责权对等原则实际上是契约观念的体现。契约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互利关系。因此,履行契约赋予的责任就是对他人平等权利的尊重,是对人与人之间互利关系的尊重。从广义来说,整个社会就是一个通过社会契约联结起来的整体。在这种契约中,每个公民放弃一定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而这种安定和秩序本身又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条件。因此,履行自己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就是对这种社会契约的遵守。  教育权利已经有了法律保障,但通过法律保障的权利存在两个问题:它少于教育应当拥有的权利;这些有限的权利也常是教育还没有真正获得的权利。在教育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冲突没有处理好的情况下,教育卸责就不可避免:  1.公权力的扩张导致公民私权利的侵害  “权力总是趋向于无限地扩张,而权力扩张的最大受害者是人权。”因公权力扩张造成个人权利侵害,在教育领域中乱收费问题就是一例。  2.公权力的私化导致公民私权利的侵害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权力应当公而不私。运用权力谋取私利或部门利益是公权力私化的主要表现。例如,乡镇政府领导在“以县为主”前常常在人事关系上利用手中的权力安插亲友当教师,培植唯命是从的农村学校校长。  3.公权力的怠用导致公民私权利的侵害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个人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权力设立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很多教育行政官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态度对待本应用来造福于民的权力,不能出台积极有效治理教育问题的政策法规,使公民教育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例如,乡镇政府对待辍学问题不采取任何积极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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