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十一卷)

出版时间:2003-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泽鉴 著  页数:623  字数:555000  

前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民法概要”刊行于二00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内容概要

本书系本诸价值法学的立场,采请求权基础方法,借着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及探求解决的途径。所设计的实例多涉及民法各编,尤其是债编及物权编的规定,虽因此增加本书阅读的难度,然深信应能帮助读者较深刻地体会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连,启发法学上的想像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又本书对若干重要制度作用图解,其目的系为整理基本问题,希能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回来穿梭于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    学习民法总则的主要意在于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的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增益法律思维能力。本书乃本诸价值法学的立场,采请求权基础方法,籍着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及探求解决的途径。所设计的实例多涉及民法各编,尤其是债编及物权编的规定,虽因此增加本书阅读的难度,然深信本书定能帮助读者较深刻地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法学上的想像力,以及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又本书对若干重要制度作有图解,其目的采为整理基本问题,希望能有助于培养法律人所应具备之归纳、演绎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及具体案例间思考的能力。

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构成及编制体裁  第三节 民法总则、民法的学习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  第一节  第一条、法源及法学方法  第二节 法律及其解释  第三节 习惯法及习惯  第四节 法理与类推适用  第五节 判例与学说  第六节 使用文字的准则  第七节 决定数量的标准第三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 权利的概念、功能及体系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 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第四章 权利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第五章 权利的客体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财产与企业第六章 权利的变动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四节 行为能力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六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七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七章 条件与期限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条件  第三节 期限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四节 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六节 代理制度的体系构成第九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得撤消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第十章 日与期间第十一章 消灭时效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存在的理由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  第五节 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节 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七节 消灭时效玩笑横的效力第十二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行使权利及旅行义务  第三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章节摘录

第一款 财产  一、财产的概念  民法于多处条文使用“财产”此一概念,但未设定义规定,其内容及范围应视各该规定之规范目的而定。通常所谓财产,指由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所谓具有金钱价值,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或得以金钱表示者。其构成财产者,如物权、债权、智慧财产权(无体财产权)、社员权(如公司的股票)。至于人格权、身份权则不属之。此种意义的财产指积极财产而言,不包括消极财产(义务、债务)在内。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法人之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董事应即向法院声请破产。”系指积极财产。其他如捐助财产(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财产的概括承受(第三。五条)均同此意义。须特别指出的是,债务人应以其“财产”,就其债务负责,使债权人得获满足,此项“责任财产”亦系指积极财产而言,例如甲有房屋(所有权),债权等价值一千万元(积极财产),其负债为一千五百万元(消极财产),其财产总额虽为负数,甲的债权人仍得就其积极财产为强制执行。财产的概念亦用于兼括积极财产及消极财产,如失踪人之财产(第十条)。[3]继承财产亦属之,第一一四八条设明确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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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1卷)》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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