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重述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李显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04出版)  作者:李显冬 编  页数:245  

内容概要

  《婚姻法案例重述》收录了自1992年以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公布的几乎所有婚姻法案例,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重新分析、梳理和论证有助于初学者准确、系统地掌握《婚姻法》的知识,并初步理解和把握这些知识背后所蕴涵的深刻的人文理念。  《婚姻法案例重述》是在作者多年的教案的基础上改编而来,因此力求通俗易懂,在构建理论体系的同时,尽量与实践相结合。

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一九八三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一九八九年获民商法硕士学位,一九九二年被聘为硕士生导师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学者在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研修两年,一九九六年被聘为副教授二零零一年被聘为正教授二零零三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二零零六年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物权法、民商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中国民法史、矿业法、土地法、农业法、婚姻继承法等。

书籍目录

兼论两大法系的法律方法论之异同(代绪论)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婚姻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原则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第五节 计划生育原则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概述第二节 结婚要件第三节 结婚程序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第五节 与结婚制度有关的规定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第二节 夫妻的人身关系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第二节 离婚的程序第六章 离婚的效力第一节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第二节 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 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效力 第四节 离婚时的救济方式第七章 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第二节 监护第三节 亲权第四节 子女第八章 收养关系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的终止跋

章节摘录

县法院认为:高男与翁女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高男一方赠与翁女一方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所附条件(结婚)未成就,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于法有据,应酌情返还。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来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往返的机票损失,于法不合,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翁女一方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法理研究]本案是一起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涉台民事案件。如何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公平保护大陆和台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两岸人民正常交往,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有着积极的意义。婚约,指婚姻预约,即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种一致的意思表示。与台湾地区“民法”对婚约关系予以保护不同,《婚姻法》的精神是不承认婚约对订婚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男女双方结婚,完全以他们在结婚登记时所表示的意愿为依据。当然,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法律也不禁止,只是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罢了。所以,婚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对婚约关系不予法律保护,不等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不予处理。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及此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就会产生是否返还的纠纷,此纠纷法院应予以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对婚约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应否返还,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婚约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的财物,与民法上一般的赠与关系一样,具有无偿性和实践性,不能要求返还。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赠与是有条件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结婚目的未达到,则应予返还。本案判决采纳的就是后一种意见。婚约期间男女相互赠与一些财物,价值有大有小,有的确实出于内心自愿而主动赠送,有的则是在婚约这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有条件作出的赠与,不能都返还,也不能都不返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就本案而言,原告给予被告金钱和贵重首饰,形式是赠与,但实质是迫于社会习惯,为达结婚目的而作出的有条件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所附条件(结婚)并未成就,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在解除婚约的同时,应酌情返还财物。本案被告收受的财物,其现金部分,有的经原告同意购置结婚用品和操办酒席用掉,有的又借回给原告,现仅存从介绍人手中追回的介绍费和收受的金首饰,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将上述尚存钱款和金首饰返还原告,是合情合理的。而对原告来说办理结婚登记的往返机票费用,这是其往返大陆的必要费用,是纯粹为自己利益支出的费用;结婚登记不成是因翁女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非其欺骗,法律上的障碍不能归罪于当事人。

后记

这本书是我主编的《民法案例法重述》系列丛书中的一本。王泽鉴老师说过:“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我一直认为,在法律的教学过程中,注重案例的学习和探讨,无疑对学生掌握法学知识和学会法律条文的运用,大有裨益。《婚姻法》是重要的部门法。在很多年前,我作为巫昌祯老师的学生刚刚接触婚姻法,特别是以后自己又作为教师给学生讲解婚姻法时,就已经逐步明了,仅仅学习具体的条文和规定,而不理解这些法律规范背后所蕴涵的深刻的“伦理”考量因素,是不足以掌握和运用婚姻法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而只有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掌握,才是掌握条文以及理解其所蕴涵的深刻理念的捷径。这本书收录了自1992年以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公布的几乎所有婚姻法案例,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重新分析、梳理和论证有助于初学者准确、系统地掌握《婚姻法》的知识,并初步理解和把握这些知识背后所蕴涵的深刻的人文理念。这本书是在我多年的教案的基础上改编而来,因此力求通俗易懂,在构建理论体系的同时,尽量与实践相结合。在全书的编写过程中,特别感谢郑广淼博士的工作。郑广淼博士曾是我的硕士研究生,现在是我的老同学夏吟兰教授的博士研究生,他以极大的耐心为本书的最终完成做出了辛勤的劳动,本书能够得以完成,没有他的智慧和努力,是绝对不可能的。同时我还应感谢张红、王双京、疏震娅、龙云丽、王福强等同志在本书撰写中的工作。另外,陈绍芳、李兆军、黄杨、李平、马吉亮、扶晴晴、于敏、刘臻、武建峰、杨若蒙、张赟、高海玲、舒翔、高小玲等同志,也都为本书的资料收集和文字整理,付出了自己的努力,在此谨致谢忱。最后,要感谢带领我迈入婚姻法大门的恩师巫昌祯老师,感谢生我养我的父亲和母亲,感谢为本书的完成与我一样付出自己心血的爱妻——她不仅在工作上给我无私的关怀与安慰,而且在生活上也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照顾。在此,我仅能以寥寥数语来表达自己的绵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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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重述》收录了自1992年以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公布的几乎所有婚姻法案例,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重新分析、梳理和论证有助于初学者准确、系统地掌握《婚姻法》的知识,并初步理解和把握这些知识背后所蕴涵的深刻的人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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