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论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曾明生  页数:430  字数:400000  

前言

  曾明生的《刑法目的论》一书即将出版,作者邀请我为之作序。因为曾明生的“刑法目的生成基础及其制约”一文在我所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1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发表过,此后我又粗略地拜读过本书的原稿,对曾明生从事的刑法目的论的研究有所了解,因而愿意为之写序,以作推荐。  刑法目的论并非我国刑法学中一个通常的研究范式,在有关的刑法学词典中甚至找不到“刑法目的”这个词条,更遑论对刑法目的问题的深入研究。当然,在我国刑法学中,存在着与刑法目的极为接近的研究领域,这就是刑法机能与刑罚目的。刑法机能,也称为刑法功能,基本上是从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引入的一个范畴。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而没有关于刑法机能的规定。例如,日本学者曾根威彦把刑法机能看做一种社会控制机能,而这种社会控制机能又可以进一步地划分为第一次社会控制机能与第二次社会控制机能。第一次社会控制机能是指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第二次社会控制机能是指人权保障机能,即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罪犯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进而保障一般国民的权利和自由。[1]刑法是强调第一次社会控制机能还是强调第二次社会控制机能,可以成为对刑法的性质进行分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刑法从保护神意(包括以神的名义而存在的专制统治者的利益)到保护法益,这是近代刑法的第一次性质转变。

内容概要

刑法目的论是一个关涉刑法根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我国学界对刑法目的的含混认识和较为粗浅的研究现状,本书主要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刑法哲学的角度,结合逻辑学、社会学、语义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律解释学、心理学和数学等多学科的思维方法,对刑法目的的概念、特征、国内外研究状况、目的的嬗变史、生成根基、目的内容以及刑法目的的实现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研讨。本书试图对刑法目的的哲学蕴涵进行探索性研究,其中大胆地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基本立场是主张有限的刑法目的论。即:不可无限地强调“刑法目的作为刑法规范的本体”,并由此无视客观规律,而是正确地、有节制地运用目的理性,防止理性的滥用。既强调在目的思维上的有限理性,又强调目的在生成和运用上的有限性(反对目的异化)。

作者简介

曾明生,男,汉族,1971年出生于江西宁都。1989年毕业于江西省宁都师范学校。在中学任教期间业余自学法律课程,先后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法律专科和法律本科毕业证书。200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江茜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中国人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前言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目的论的历史演化    一、哲学目的论的历史演化    二、法学目的论的历史演化  第二节  法律盲目演进主义评析    一、法律盲目演进主义的主要理论形态概述    二、法律盲目演进主义评析——目的追问  第三节  对刑法目的研究的几点启示    一、研究方法上的启示    二、研究意义上的启示    三、研究思路上的启示第二章  刑法目的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第一节  刑法目的的概念    一、刑法目的概念界定    二、刑法目的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第二节  刑法目的的主要特征    一、阶级性与社会性    二、体系性与反体系性    三、层次性与跨阶段性    四、主观的选择性与客观的不可选择性    五、稳定性与发展性    六、与刑法规范的关联性第三章  国内外刑法目的研究现状概览  第一节  国外刑法目的研究现状概述    一、大陆法系刑法目的研究概况与简评    二、英美法系刑法目的研究概况与简评    三、前苏联和俄罗斯刑法目的研究概况与简评  第二节  我国刑法目的研究沿革    一、狭义的刑法目的研究概况与简评    二、刑罚目的研究概况与简评第四章  刑法目的的嬗变——强势选择  第一节  刑法目的嬗变概述l    一、国家刑法的目的界分与强势选择    二、刑法目的嬗变与强势选择  第二节  17世纪以前国家刑法的目的    一、17世纪以前外国刑法的目的    二、17世纪以前我国刑法的目的  第三节  18~19世纪国家刑法的目的    一、18~19世纪外国刑法的目的    二、18~19世纪我国刑法的目的  第四节  20世纪至今国家刑法的目的    一、20世纪至今外国刑法的目的    二、20世纪至今我国刑法的目的第五章  刑法目的生成基础及其制约  第一节  刑法目的生成的宪法性根基    一、刑法目的生成于宪法的基本理由    二、刑法目的生成的宪法性根基之具体内容    三、宪法发展对刑法目的的导引和制约    四、构建宪政基础上的刑法目的  第二节  刑法目的生成的客体性基础    一、客体性基础的缘由    二、客体性基础的内容    三、刑法功能、作用和价值成为客体性基础的内容之理由    四、客体性基础对刑法目的的制约机理    五、目标性基础——被择定的刑法目的生成的客体性基础  第三节  刑法目的生成的社会性基础    一、社会性基础的缘由及内容    二、社会性基础的应然思考  第四节  宪法性根基、客体性基础与社会性基础的关系    一、区别    二、联系第六章  刑法的目的结构以及目的异化的救济  第一节  刑法目的的范围与分类(或分层)    一、刑法目的的范围    二、刑法目的的分类(或分层)  第二节  刑法的总和目的    一、刑法总和目的的基本含义    二、刑法总和目的中的关系特征  第三节  立法意义的刑法目的与司法意义的刑法目的    一、立法意义的刑法目的    二、司法意义的刑法目的  第四节  一般目的与特殊目的    一、一般目的    二、特殊目的  第五节  价值性目的与机能性目的    一、价值性目的    二、机能性目的  第六节  原则性目的l    一、原则性目的的含义及内容    二、原则性目的的论证  第七节  刑罚目的    一、刑罚目的实然分析    二、刑罚目的应然描述    三、特定刑罚的目的——死刑目的  第八节  刑法目的的异化及其救济    一、刑法目的的异化    二、刑法目的异化的救济第七章  非异化的刑法目的的实现  第一节  刑法目的的实现概述    一、刑法的实现    二、刑法目的的实现  第二节  刑法目的实现的途径    一、刑法的创制    二、刑法的遵守    三、刑法的适用    四、法律监督  第三节  刑法目的实现的评价机制    一、评价机制概述    二、合宪性评价    三、刑法机能评价    四、刑法价值评价    五、刑法社会性评价    六、作为社会选择的刑法目的调整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基于上述讨论,目的论和法律盲目演进论对推行法治的现代中国而言,在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和研究思路上都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  一、研究方法上的启示  第一,法哲学甚至部门法学的目的论(不妨统称为法学目的论)的研究必须以哲学目的论的研究为重要基础。哲学目的论和法学目的论是相互联系的,特别是法学目的论最初脱胎于哲学目的论。尽管两者存在某些差异,但是其共性也是明显的。基于其共性上的特点,在研究法学目的论时需要认真反思哲学目的论所遭遇的各种批判,由此引以为戒。  第二,应当力避(不是清除)倒果为因的积弊。古典的目的因假设了一种超越的存在对世界的干涉,目的在时间上是超越现在的,认为这个未来的存在对现实已经起着作用,这被认为与因果性是相互排斥的,被认为违背了科学的根本精神。在斯宾诺莎看来,则是“倒转了自然的顺序”,是用结果来说明原因,也是用未来决定过去。而物理学不允许因果力在时间上倒着走。[1]这种依凭后来的客观结果推想以前的目的因的“倒果为因”的做法,正如德国学者弗里德里希·尼采所指出的那样:“以某种方式产生的一切存在物,被某种具有优于它的权力一而再地重新解释成新的目的,被接管、被转换、被改变方向……一切征服和变成主宰都涉及一种新鲜的解释,一种改编,通过改编,先前的‘意义’和‘目的’必然被遮蔽或者甚至被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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