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术麟 等主编  页数:318  字数:3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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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财经类院学教材:经济法(第2版)》以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财经管理人才为目标,旨在全面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普及“应知应会”的法学知识,突出操作技能的培养。《财经类院学教材:经济法(第2版)》既可供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作为教材使用,又可作为各种职称考试和水平考试中经济法科目的参考用书,还可作为教师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参考用书。  《财经类院学教材:经济法(第2版)》涵盖了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评估师考试中经济法科目考试的重要内容。本书的编著者均是多年来从事公共课经济法教学的教师,教学经验丰富。本书是他们对教学经验的总结,并新增了物权法、知识产权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内容,更加全面系统。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非重要内容则少写或不写,做到详略得当。

作者简介

张术麟法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立法顾问;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院院长、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校法学一级学科带头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内蒙古知识产权研究会和内蒙古民商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竞争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主持、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十项,课题成果获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政府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著有《论商业标记权的法律保护》(独著,知识产权出版社)、《当代民族经济法研究》(合著,经济科学出版社)等五部学术著作,在《法学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董占军法学硕士,副教授,中共党员,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持、参加省部级课题八项,主要从事合同法、劳动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和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第六节 占有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的实体制度
第三节 企业破产法的程序制度
第七章 金融法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票据法
第八章 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九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十一章 经济权利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经济诉讼的基本知识
第三节 经济仲裁的基本知识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见,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阶段和程序,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手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辨别和判断对合同成立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需向相对人发出。悬赏广告作为一种特例,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③要约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④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例3—4】甲公司在楼盘销售广告的图片中表明存在喷水池、花圃,后来甲公司将其改建为长廊,购房人乙认为,甲公司的销售广告中的图片是要约,故甲公司违约。甲公司认为,销售广告中的图片只是效果图,是要约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购房合同的订立有重大的影响,故应属于要约,甲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 4.要约的撤回。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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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类院校法学教材:经济法(第2版)》内容全面系统,详略得当,案例贴近实际,新颖别致。是值得一读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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