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瑜青 编  页数: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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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转型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一书的出版是学界的幸事。本书凝聚了国内外诸多法律社会学专家、学者的心血。  法治作为一个时代命题是具有普适性的,但它在一地的发生又具有地方性,包含于它的是文化,一国的法治是在该国文化的流动中形成、发展的。因而任何国家法律的存在或发展,都不是抽象的,它是以一种直接的形式,对人的社会生活作出表现与确证。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法律成为阶级斗争的辅助工具,但实际反映的是人的存在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主张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在法律文化上体现的是权利至上,对中国人来说这个命题带有浓厚的时代批判的内涵,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在这个命题中得到了张扬。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有学者对近三十多年法学发展作为主导的观念提出了批评,认为无论是权利本位的观念或本土资源论的命题,本质上都是以西方法学为主体的。从深处来说,它投射出我们今天的中国人的存在方式,我们有了更为广阔、更为自由的思维空间,有了更为气魄、更有底气的学术挑战力。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历史,中国近三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在法律文化方面寻找自身的发展方向,这个过程是不断向前的。当我们从历史走来的时候,历史载负着历史具有的自身的合理性。  但当我们高举思想的创造性大旗时,一定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总是最基础的。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必须要回答,即何为中国的历史传统文化?传统顾名思义,有传、有统。传是过去有过的,统是今天还有生命力的。如果在历史上存在的,它已经被人忘却,没有人认为值得去统,它就不是传统。在中国的传统中至少有三条线:其一,中国古代连绵几千年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传统;其二;中国经历过的民主革命时代或后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代所形成的传统;其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这三条线都有自身明显的文化特征。中国古代文化是以儒学文化为主导的;民主革命时期的三民主义理论或新民主主义时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当时西方一些社会理论在中国的传播。

内容概要

  法治作为一个时代命题是具有普适性的,但它在一地的发生又具有地方性,包含于它的是文化,一国的法治是在该国文化的流动中形成、发展的。因而任何国家法律的存在或发展,都不是抽象的,它是以一种直接的形式,对人的社会生活作出表现与确证。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法律成为阶级斗争的辅助工具,但实际反映的是人的存在方式。

书籍目录

法律社会学视角与法治建构中国法治之路的法文化思考——以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为切人点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探析法律社会学研究共同体与范式构建试论西方人本主义对当代中国刑事司法的影响从二阶规则到规则丛——对哈特法理论的一种描述社会学延伸西方知识引进运动的检讨——以法意与人情关系的衰落与兴起为讨论重心社会变迁与法律转型在法院与裁判所之间——中国法院的特殊角色分析论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可逆转性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舆论监督和社会文明转型中国政府之合理定位——兼论公共政府及其建立徘徊在情理与法理之间——试论中国法律现代化所面临的困境论当代中国的法律社会整合功能司法公正的维度延伸——上海法院追求公正之路六十年转型社会中法律调整机制的转变——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为例回应型审判实践研究回应型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构建——以基层法院为视角的探索与思考直接民意与司法回应——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切人点法院立案庭制度创新研究初析——以结构功能主义方法为人手的思考裁判思维的转换与释明制度的重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涉法信访制度何以可能二一以法文化学对话理论为视角的思考从基层法院审判资源配置现状谈司法能力提高调解实践与纠纷解决完善社会转型时期的社区调解制度从诉中延伸至诉前:法院调解“双轨制”的实践与思考暴力的弱者:对传统纠纷解决研究的补充——基于东北某监狱的实证研究司法场域的调解实践调解与乡村社会法制变迁——以塘村的经验为例诉前委托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法社会学思考法律文本与法律实现从“他者”到“主体”——一项关于犯罪人自我归因的实证研究政策是怎样“失灵”的——以预防腐败为例法律是如何实践的——以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关键性个案的分析弱者的诉讼:过程与策略村庄纠纷的表演逻辑及其社会基础当代法治实践中的村规民约——滕头村村规民约的文本解读定罪量刑或许不仅仅是法律过程——对孙伟铭和黎景全醉驾犯罪案的社会学和刑法学分析结构性犯罪:对农民工犯罪的法社会学分析论我国对国外环境权理论的移植与跟进我国非公企业职代会参与制订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刍议后记

章节摘录

  如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这些条例都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舆论监督的权利,并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总体上说,这一阶段的舆论监督还处于恢复期,虽然宪法在规定舆论监督的同时,还规定许多新的公民基本权利,但由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故这一时期舆论监督的发展不快。  1996年以来,中国舆论监督进入发展时期,我们将其称为中国舆论监督发展的第四阶段。1996年对于舆论监督最重要的事件就是互联网的出现。互联网的普及使社会变得更为开放,它所带来的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不仅使人类社会真正变成了一个“地球村”,而且为公民表达和舆论监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平台。每一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展示自己的话语权,发表自己的见解。新时期的舆论监督通过互联网这个大众传播工具,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这一时期舆论监督最突出的特点。  一是网上表达成为新时期公民舆论监督最主要的平台,而且成为教育公民的大课堂,成为中国民主法治的一种新生态。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迅速、公开和自由的特点,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表达意见已经成为体现民意最主要和最迅速的渠道。任何问题,只要放到网络上,很快就形成一种倾向或得出一种结论。虽然有时意见差距较大,有些甚至缺乏理性,但这种表达的精神正是现代民主最可宝贵的财富。同时,现代民主法治的理性的力量借助这种网络平台,能够使一些最基本的民主法治常识加以普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愚昧、迷信都难以持久地维持下去。在此意义上,舆论监督的网络平台实际上成了现代民主法治的大学校。人们不仅通过舆论监督进行参与,而且通过舆论监督的平台,有力地改造着自我。  二是公民的舆论监督权正借助于网络的力量,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显示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如近年曝光的大量案件,都是首先在网上,或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网民的介人。如2009年初的云南躲猫猫事件、哈尔滨警察打死学生事件、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南京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天价烟事件等,无不依赖网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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