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过渡期后的中国外资银行法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周仲飞 等著  页数: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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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随着对外贸易、航运和投资的发展,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已有一段很长的历史,我国外资银行法也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入世过渡期以后,其有了更深的发展。     本书主要就入世过渡期后的中国外资银行法,从外资银行监管模式、市场准入制度、审慎监管、内部管理、问题外资银行处理这五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某些特别监管措施的性质很难界定,如与有关人员训诫谈话,派驻特别监管人员对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资金和利润汇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实在不易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银监会作出特别监管措施决定的程度、决定的形式没有规定。

书籍目录

引言 我国外资银行法发展历程    一、《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    二、《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三、1994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1996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2001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五、2002年和2004: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七、2006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与2006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外资银行监管模式  第一节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外资银行监管模式    一、巴塞尔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模式    二、巴塞尔外资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  第二节 欧共体外资银行监管模式    一、相互承认    二、法律的最低协调    三、单一银行执照    四、母国监管原则  第三节 外资银行监管模式的完善: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一、明确划分监管责任    二、制定最低监管标准    三、确保监管信息的交流第二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节 外资银行机构准入    一、申请设立条件    二、设立审批条件  第二节 外资银行人员准入  第三节 外资银行业务准入    一、基本业务规定    二、人民币业务第三章 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    一、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理论    二、我国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第二节 风险集中度监管    一、风险集中度监管的比较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资产风险集中度的监管  第三节 贷款损失准备金监管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分析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国际标准    三、外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  第四节 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    一、流动性监管的基本理论    二、流动性监管的国际标准    三、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第四章 外资银行内部管理  第一节 良好的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与银行公司治理的概念    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原则    三、美国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    四、我国外资银行公司治理法律  第二节 外资银行内部风险管理    一、外资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程序    二、外资银行国家风险、法律风险的管理    三、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的法律、规章、指引  第三节 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银行内部控制的要件    二、美国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    三、我国对外资银行内控制度的监管  第四节 外资银行的信息披露    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美国对外资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对外资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第五章 问题外资银行处理  第一节 立即纠正措施    一、立即纠正措施的启动条件    二、立即纠正措施中的监管行动    三、对立即纠正措施的比较与评价  第二节 问题外资银行的接管    一、接管的基本内容    二、我国对问题外资银行的接管制度  第三节 问题外资银行的重组    一、银行重组的模式    二、我国问题外资银行重组制度  第四节 问题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    一、银行市场退出的方式    二、问题外资银行的清算

章节摘录

  第一章外资银行监管模式  监管外资银行的规范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国际、区域和国内。在国际层次上,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并没有形成具有国际法效力的监管法律。具有国际条约效力的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只涉及外资银行的准人问题,并没有涉及外资银行的具体监管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并不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和其所代表的机构都无权签订国际条约或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所以,它所发布的各种指导原则、标准、措施等都不具有国际法效力。但是,由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参加成员的广泛性和起草的文件的权威性,使它发布的各种文件不但通过各国监管机构的具体执行为各国适用,而且通过很多国家立法机关的正式立法而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因而,它所发布的文件是以“国际软法”(international soft law)的形式起着事实上的强制法的作用。  区域层次的规范的典型代表是欧共体在金融服务领域制定的众多的法律文件。欧共体法律的主要形式是条例和指令。条例是在共同体整个范围内可以直接和统一适用的法律文件,并不需要成员国通过国内的立法将其转换为国内法。而指令则不具有条例那样的直接适用效力,它只对特定成员国有约束力,而且必须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程序将指令的内容转换为国内立法。欧共体有关金融服务立法多数是采用指令形式。  国内层次的规范则体现在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各种立法上。对外资银行的立法,各国采用的形式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采用单独立法,如美国有《1978年国际银行法》、《1991年加强监管外国银行法》;有的国家是采用统一立法,即对内、外资银行的监管由一部法律来规范,如英国。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采用的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外资银行颁布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些普通法的特别法,对于特别法未规定的事项,仍要适用普通法。  第一节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外资银行监管模式  银行业的国际化使银行制度和银行业务在最近20年发生了巨大变化。数据处理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使银行在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然而,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多样化往往使它们游离于东道国或母国的监管之外。同时,银行监管者仍然依本国的银行法律制度监管银行的国际业务活动,从而导致了东道国和母国监管法律、规则的冲突或漏洞。鉴于此,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越来越引起国际银行界的关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过去的20年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银行监管合作的文件、原则和协定,逐渐形成了巴塞尔外资银行监管合作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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