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犯罪研究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仁碧  页数:190  字数:170000  

内容概要

  本书梳理了近年来有关诉讼欺诈犯罪的研究成果,跟踪了地方司法机关应对诉讼欺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之下如何认定涉诉讼欺诈相关犯罪以及如何修改完善刑法,以应对诉讼欺诈犯罪。尽管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但本书或提出不同于他人的见解,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入的论证。本书在诉讼欺诈的定义、诉讼欺诈犯罪主体的特点、诉讼欺诈存在范围、犯罪形态、罪数认定、如何修改完善刑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

作者简介

  吴仁碧,女,1956年出生,1982年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就职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先后任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1999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1993年获刑法硕士学位。2002年从法院调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现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现代法学》、《法制日报》、《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治与法律》、《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与人合著出版了《新罪通论》、《刑事法学要论》等。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诉讼欺诈概述
 第一节 我国诉讼欺诈现状
 第二节 诉讼欺诈的概念
 第三节 诉讼欺诈的特征
 第四节 诉讼欺诈的种类
第二章 国外对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
 第一节 在刑法中专设诉讼欺诈罪
 第二节 侵财诉讼欺诈纳入诈骗罪定处
 第三节 以证据类罪名定处
 第四节 评析
第三章 我国对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和理论学说
 第一节 我国历史有关立法
 第二节 对诉讼欺诈的现行刑法规制
 第三节 学界关于诉讼欺诈定性的争论
第四章 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诉讼欺诈的定性
 第一节 恰当选择:据情定诈骗罪、其他罪、无罪
 第二节 侵财型诉讼欺诈属三角诈骗、符合诈骗罪构成特征
 第三节 非侵财型诉讼欺诈的定性:相关罪或无罪
 第四节 诉讼欺诈中的妨害作证罪
 第五节 诉讼欺诈中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六节 诉讼欺诈中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七节 诉讼欺诈中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八节 诉讼欺诈中的职务犯罪
 第九节 诉讼欺诈中的一罪数罪
第五章 应然选择:修改刑法,增设诉讼欺诈罪
 第一节 增设诉讼欺诈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二节 增设方案
 第三节 诉讼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第六章 诉讼欺诈罪的犯罪形态
 第一节 犯罪完成和未完成形态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诉讼欺诈罪的着手、预备
 第三节 诉讼欺诈罪的既遂标准
第七章 诉讼欺诈罪的一罪、数罪、共同犯罪
 第一节 诉讼欺诈的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第二节 诉讼欺诈罪的牵连犯
 第三节 诉讼欺诈罪与转化犯
 第四节 诉讼欺诈中的数罪并罚
 第五节 诉讼欺诈罪中的共同犯罪
第八章 诉讼欺诈罪与相关罪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 诉讼欺诈罪与伪证罪
 第二节 诉讼欺诈罪与妨害作证罪
 第三节 诉讼欺诈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四节 诉讼欺诈罪与虚假破产罪
 第五节 诉讼欺诈罪与妨害清算罪
 第六节 诉讼欺诈罪与渎职犯罪
第九章 诉讼欺诈非罪行为定处与综合防治
 第一节 诉讼欺诈非罪行为定处
 第二节 诉讼欺诈发生的原因及防治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010年10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强化审判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通知》,旨在指导全省法院开展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工作。该通知强调了如何防范、与其他司法机关如何协作打击,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涉嫌妨害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伪造印章:贪污、挪用等罪行的,人民法院将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但此通知并没有对侵财型诉讼欺诈是否可以诈骗罪定处作出规定。 2010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惩处恶意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对有充分证据认定为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其并未明确规定对侵财型诉讼欺诈可以诈骗罪定罪,但该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透露:其所辖基层法院青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这是该市法院判决的首例恶意诉讼案件。法官称,刘某伪造欠条去法院打官司,胜诉后通过申请执行骗得114万元巨款。此安排很耐人寻味,因中级人民法院在向媒体公布该法院制定了《意见》的同时向媒体公布了此案件判处结果,等于向社会昭示:侵财型诉讼欺诈会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但人们不可能从法院的规定中挑出其规定违法的任何依据。如果青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上面叫停,其制定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解释成他们的意思是依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伪造公文、印章等罪追究。因其解释的高度概括和向媒体昭示所体现的意图,使该法院可进可退不会被人挑刺,令人叫绝。 除此之外,我国媒体未报导还有其他正式的司法解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准司法解释或地方司法机关解释除201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以外,其余都是反对或不赞同对诉讼欺诈定诈骗罪的,对侵财型诉讼欺诈不定诈骗罪解释受到学界不少诟病,笔者也是反对不定诈骗罪的解释的,其理由将在后文论述。由于司法机关办错案后面临国家赔偿,故其在定罪问题上一般特别慎重,只要无相关法律或上级司法机关的明确规定,一般是进行有利于被告的解释,这种做法可以理解但不能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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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犯罪研究》作者们秉持西南政法大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良学风,选题上密切关注刑事法与毒品犯罪问题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作者们普遍保持开放的心态和开阔的视野,重视国际文献的发展,重视借鉴国际先进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毒品犯罪问题的政策与控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实现内容上和成果上的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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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很有借鉴意义 ,不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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