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释义及问题解答

出版时间:2002-1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施友松,陈荧 编著  页数:129  字数:116000  

内容概要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代表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颁布实施10年来,在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代表法既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是全社会特别是包括人大工作者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优良的服务。而且,随着人大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工作的实践也在不断丰富,需要有更多的理论研究和探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 (代表的地位)   第三条 (代表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法律实施的义务)  第四条 (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义务)  第五条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六条 (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和保障)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  第九条 (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  第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有关人选及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代表提出质询案)  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罢免案)  第十六条 (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视察)  第二十二条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联系,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乡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业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六章 附则第二编 问题解答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释义及问题解答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