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费者维权法律文件解读

出版时间:2005-4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万鄂湘  

前言

为更好地为司法工作与行政执法工作服务,为促进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有关部委同意,我国首套法规解读类连续性出版物《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于2005年元月起正式出版。本丛书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有关部委领导担任主编和特邀顾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业务庭室负责人、我国法律有关学科学术带头人等专家委员组成编辑委员会进行编撰。近些年来,针对司法、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关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以解释、解答、批复、意见、通知、纪要等形式,出台大量的解释性法律文件,以弥补立法中的漏洞与缺陷,解决执法中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与把握这些相关解释性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理解与把握这些解释性法律文件与相关法律的相互关系,就成为广大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亦是法律适用中亟需解决的焦点问题。

内容概要

《最新消费者维权法律文件解读(2005年4月)(总第4辑)》主要内容简介:为更好地为司法工作与行政执法工作服务,为促进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有关部委同意,我国首套法规解读类连续性出版物《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于2005年元月起正式出版。

书籍目录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3月30日)[相关链接]全国整规办主任张志刚在全国打击非法行医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4月13日)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略)(2005年3月10日)[解读]解读《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略)(2005年2月23日)[解读]解读《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3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21日)附二: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略)[解读]解读《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专家解读电价新政策的影响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略)[解读]解读《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2005年3月15日)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4月4日)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2005年3月16日)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3月9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解读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卷烟零售市场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2005年3月22日)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5年3月15日)附:重庆市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新婚录像缺少重要内容,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自行车停在存车范围外被盗,存车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照相馆在事先有声明的情况下,能否扣留顾客的底片?销售商明知汽车发动机型号与说明书不符但不通知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降价广告中所称的“原价”不实.销售者应否承担责任?二手汽车交易广告内容真实但未提供车主的确切地址,广告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新裁判文书付江瑞与金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上海搏邦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毛艺霖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点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最新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动态建设部关于征求《住宅建筑规范(暂定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05年3月10日)消费者维权法律文件导引(2005年1季度)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性文件导引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导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导引《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约稿函

章节摘录

插图: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信息产业部要配合工商总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由卫生部牵头。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部、科技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查处其非法行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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