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间接持有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赵威,赵伟光 著  页数:152  

内容概要

  分为六部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第一、二部分、通过对证券间接持有系统的内涵、结构及核心制度的介绍,阐明证券间接持有系统的内涵、结构及核心制度的介绍,阐明证券间接持有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二个层次为第三到第五部分,这是《证券间接持有法律问题研究》的核心部分,通过对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下世界各国或地区立法与实践的比较和研究,分析间接持有系统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间接持制下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投资人风险的法律规制以及跨境交易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第三个层次为第六部分,对中国证券持有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赵威男,1962年11月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中央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和北京市高等院校学科带头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个国家级项目。兼任全国青联社科联委员,北京市青联常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有(包括独著、合著)《票据权利研究》、《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商法丛书》等著作、教材32本。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论丛》、韩国《汉阳大学法学论丛》、台湾《月旦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60余篇。以上成果分别获得北京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奖项。  仲伟光,男,1981年11月生,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现任哈尔滨师范大学助教,黑龙江宇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从事国际金融法、证券法研究。

书籍目录

引言一、证券间接持有的基本法律内涵(一)证券间接持有的法律含义(二)证券间接持有与登记、托管制度的关系1.证券登记制度2.证券托管制度(三)证券间接持有的结构(四)间接持有系统内证券的过户程序——不同于直接持有(五)各证券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持有体系现状1.间接持有系统的代表——美国2.直接持有系统的代表——澳大利亚3.两段式间接持有系统——我国台湾地区(六)间接持有的典型案例分析二、证券间接持有制的核心法律制度架构(一)中央证券存管机构((2SD)1.CSD的含义2.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下CSD的功能(二)中央对手方(CCP)1.CCP的含义2.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下CCP的功能和作用3.CCP化解风险的方法(三)净额交收(Netting Settlement)1.净额交收的含义2.净额交收的基本类型(四)货银对付(DVP)1.货银对付原则及其必要性2.货银对付原则的实现方式三、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一)间接持有系统中证券权益的性质1.英国的信托所有权2.德国等国家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界定3.法国不变的证券所有权4.美国独特的“证券权”(二)间接持有系统下投资者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投资人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投资人与CSD之间的法律关系3.投资入与证券中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四、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下投资人资产风险的法律规制(一)投资人资产风险概述(二)投资人资产风险的防范1.财务保证制度2.客户账户的分隔管理制度(三)证券公司破产投资人资产风险的应对1.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2.证券公司破产后资产的分配3.资产分配中请求权的竞合(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1.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基础2.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3.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模式和监管机构4.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规则五、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下跨境交易的法律适用(一)物之所在地法1.物之所在地法面临的困境2.物之所在地法的优势(二)物之所在地的多种确定方法评述1.适用直接持有下的确定方法确定间接持有下证券所在地2.透视方法(三)PRIMA原则1.PRIMA原则含义和特点2.PRIMA原则的应用3.相关中间人“所在地”的确定4.各国立法对PRIMA原则的采纳(四)海牙公约1.公约产生的过程2.公约的适用范围3.公约的主要内容六、中国证券间接持有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一)中国证券持有制度综述1.以直接持有为主2.以间接持有为辅(二)间接持有制度在中国的发展1.中国建立间接持有系统的可行性分析2.现有间接持有系统的缺位与设计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证券间接持有的基本法律内涵  (一)证券间接持有的法律含义  证券间接持有是证券持有方式的一种。证券持有(holding)是就证券的实际投资者同证券发行人的关系而言。即如果实际投资者是直接与发行人发生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实物证券或者记录于法定登记机构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就是传统的证券持有方式——直接持有,投资者享有确定的证券所有权;而如果在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还存在中介机构,所有投资者一起将证券集合以中介机构的名义登记,并通过在中介机构处的账户享有证券权益,这就是自20世纪60年代末逐渐发展起来的证券持有方式——间接持有。简言之,间接持有是指在发行人和实际投资者之间存在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它们与投资者共同形成多个持有层次,投资者的名称和证券持有情况不直接体现在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中,而只在与其最邻近的中介机构处开立账户,通过该中介的账簿记录而间接持有相关证券。  证券间接持有制度是在证券交易大规模化和国际化大背景下产生的,相比直接持有而言,有明显的不同。证券的实际投资人不持有证券凭证,在发行人的登记簿册中没有证券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证券投资人对证券的持有仅仅体现在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中间人的登记簿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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