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作者: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编  页数:221  

内容概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为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进一步提高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管理的有效性,我国从2004年4月起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这项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新措施,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新形势下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的从业秩序和从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别进行登记管理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为了保证登记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写了一套教材,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也是对以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的总结,供广大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制度第二章 验收调查工作技术方法与要求 第一节 验收调查工作程序 第二节 验收标准与生态调查指标 第三节 调查时段和范围 第四节 验收调查方法 第五节   资料整理与图件编制第三章 验收调查文件编制 第一节 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二节 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 第三节 验收调查表的编制第四章 工程概况调查  第一节 调查方法  第二节 调查内容  第三节 图件要求第五章 生态影响调查  第一节 调查方法与主要调查内容  第二节 调查结论  第三节 图件要求.第六章 污染影响调查  第一节 施工期污染影响调查  第二节 试运行期污染影响调查第七章 社会环境影响调查  第一节 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调查  第二节 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调查  第三节 文物古迹及公共设施影响调查  第四节 其他环境影响调查第八章 公众意见调查第九章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调查第十章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调查第十一章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结论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重点与案例 第一节 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类 第二节 港口、航道类 第三节 水利水电类 第四节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管道输送类 第五节 煤矿开采类 第六节 输变电工程类参考文献附录  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编制要求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上述法律规定均要求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因此我们把这项制度简称为“三同时”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础。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对制度的实施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能力薄弱,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工作的干扰普遍存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依法行政必须在环保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加强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行政纪律,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违法决策者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目前国家正在努力加强环保执法监督工作,2003——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门持续开展了覆盖全国、声势浩大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企业208万家(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0.3万家(次),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1.9万多家,1 000多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005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开叫停30个违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达1179.4亿元;2005——2006年分三批查处22个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600亿元;2007年1月通报了82个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达1 123亿元,并首次启动了“区域限批”措施,对4个行政区域、4个电力集团的建设项目实行停批、限批。通过查处违法行为,解决了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如发生于20.04年的四川沱江污染事件,不仅严厉处罚了偷排废水的造纸企业,同时还追究了有关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除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外,对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管理也在加强,200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环保法规、政策的评价单位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吊销证书8家,降低评价范围4家,暂停业务并限期整改11家,为今后整顿环评队伍、改革环评机制、提高环评质量打下基础。  为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能力,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五个城市设立了环保督察中心,分别管理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五大区域。督察中心受环境保护部委托,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查办、承办跨省区和流域重点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察工作、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承办跨省区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等。  第二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具体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针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办法》对环境保护验收的分类管理、验收范围、管理权限、申报程序、时限要求、验收文件、验收条 件、公告制度和处罚办法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 件是: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 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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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还没细看,大概翻了一下,对工作还是很有帮助的。
  •   这本书还没有来的及看,同事看过说不错~~对工作很有帮助
  •   当当买书,没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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