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实践与思考

出版时间:2011-02-01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郝宗友  页数:214  

内容概要

  在省纪委的指导下,通过在渭南市两年的试点探索、不断总结,2009年2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把这一创新成果上升到了制度层面,开始在全省建立和推广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在三年多来试点、推广的过程中,按照省纪委的要求,我们对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思考,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提升,先后几次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最后形成《村民监督委员会实践与思考》,旨在为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推进农村和谐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村民监督委员会实践与思考》前六章,主要围绕“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做”,对建立和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了探讨。我们认为,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明白“为什么”。不了解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时代背景,不了解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就不可能站在事关农村和谐发展、事关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推进这一工作。所以,我们以较大的篇幅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建立缘由”作了分析。围绕“是什么”,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探讨;对“村三委”的确立和村级“四权”体系的形成这一“组织架构”也提出了一管之见。围绕“怎么做”,提出了操作性较强的“工作规范”、“监督流程”和“四个五”的“推进措施”,以指导基层深入开展工作。  《村民监督委员会实践与思考》第七至九章,重点对渭南市三年多来试点、推广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情况,从“实践历程”、“主要成效”、“媒体报道”等不同角度作了回顾,力求做到客观准确、实事求是。本篇基本保持了我们开展工作的“原貌”,以使读者能够比较清晰地感受到,同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一样,建立和推广村民监督委员会,同样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创设缘由一、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完善村民自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二、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规范村级干部权力运行的核心环节三、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保证四、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促进农村长期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二章 制度设计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基本定位三、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四、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五、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权力六、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原则七、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重点八、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权利九、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义务第三章 组织架构一、村“三委”的确立二、村民监督委员会与村党组织的关系三、村民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五、村民监督委员会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六、村级“四权体系”的形成七、村级四大组织权力之比较八、村级四大组织产生之比较九、村级四大组织性质之比较十、村级四大组织任期之比较十一、村级四大组织作用之比较十二、村级四大组织主要职责之比较十三、村级四大组织议事范围之比较十四、村级四大组织工作方式之比较第四章 工作规范一、乡镇村民监督委员会指导协调小组工作职责二、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三、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四、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五、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六、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七、村民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制度八、村民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制度九、村民监督委员会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制度第五章 监督流程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流程二、党务公开监督流程……第六章 推进措施第七章 实践历程第八章 主要成效第九章 媒体报道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而作为组织行为的“权力监督”,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不仅具有“在口头上责备”的功能和作用,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种“硬监督”,能够使违规行为及时中止或改变,甚至给予适当的处罚,包括通过免职、撤职等手段收回授权。  所以,尽管法律规定,如果直接的民主监督无效,村民有权向村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机关应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但这种办法的不可预测因素较多,难以成为一种普遍的、有效的、直接的监督手段。  (四)重视同体监督而忽视异体监督  监督,实际上是某种监督主体对被监督对象实施的一种督促性或限制性的活动。监督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总是一种来自“异体”的行为。也就是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督与被监督必然是“异体”的,而绝不是“同体”的。通常所谓“自我监督”或“内部监督”,那也是指同一个组织系统内部不同部分之间的监督,而不是指同一部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  在原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机构中,我们强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这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恰恰缺少一支强有力的“异体监督”力量。尽管在村级设立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设定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只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04年6月发布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 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提出:“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并要求:‘‘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尽管上述规定是相当明晰的,但由于其没有作为独立的监督机构,就其性质定位、工作职责、选举任期等,还没有从立法的角度予以明确规定,导致组织设置不到位、地位作用不对称、监督力量相对分散、领导力度显得薄弱等,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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