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 台港澳卷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南京师范大学  作者:倪延年  页数:859  

内容概要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发展,新闻法制的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特别是新闻传播学研究工作者们的关注。新闻法的研究已经开展了近20年,已有不少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间世,但迄今还缺少一部从历史的角度审视中国新闻法制发展轨迹的专著。有之,自这部《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始。它的出版,不仅丰富了中国新闻史研究的内容,为新闻传播学者及新闻法研究者和制定者提供历史的镜鉴,对新闻领域内的法治建设也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本书是丛书分册《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台港澳卷)(套装上下册)》。

作者简介

倪延年,笔名严晓。1953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苏金坛。中共党员。现任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兼任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新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新闻史学会理事,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九五”、“十五”规划学科专家组成员。已先后在国家级、省级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70多篇。主要代表著作有:《中国现代报刊发展史》(1993)、《知识传播学》(1999)、《中国古代报刊发展史》(2002)、《中国古代报刊法制发展史》(2004)、《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四卷本,2006)等。先后主持过并完成学校、省教育厅、省政府和国家教育部立项资助的研究课题,现正在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07年重点课题“中国新闻法制通史研究”(项目编号:07AxW001)。研究成果多次获得学校、省教育厅和省政府的奖励。传记先后被《中国专家人名辞典》(《世界名人录·中国卷》等大型参考工具书收录。

书籍目录

总序本卷序《上册》目录:绪论 台港澳地区报刊与台港澳地区报刊法制第一节 台港澳地区报刊第二节 台港澳地区报刊法制结语第一章 外人占据前台港澳地区的报刊法制第一节 外人占据前台港澳地区的报刊事业第二节 外人占据前台港澳地区的报刊法制概况结语第二章 日人据台时期台湾地区的报刊法制第一节 日人据台时期台湾地区报刊法制,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背景第二节 日人据台时期台湾地区报刊法制产生发展的报刊活动背景第三节 日人据台时期台湾地区报刊法制的主要渊源第四节 日人据台时期台湾地区报刊立法的动因分析和主要立法活动第五节 日人据台时期台湾地区报刊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结语第三章 英人据港时期香港地区的报刊法制第一节 英人据港时期香港地区报刊法制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背景第二节 英人据港时期香港地区报刊法制产生发展的报刊活动背景第三节 英人据港时期香港地区报刊法制的主要渊源第四节 英人据港时期香港地区报刊立法的动因分析和主要立法活动第五节 英人据港时期香港地区报刊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结语第四章 葡人据澳时期澳门地区的报刊法制第一节 葡人据澳时期澳门地区报刊法制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背景第二节 葡人据澳时期澳门地区报刊法制产生发展的报刊活动背景第三节 葡人据澳时期澳门地区报刊法制的主要渊源第四节 葡人据澳时期澳门地区报刊立法的动因分析第五节 葡人据澳时期澳门地区报刊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结语附录 外人占据前和外人占据时期台港澳地区报刊法制史料选第一部分 外人占据前台港澳地区报刊法制史料第二部分 日人据台时期台湾地区报刊法制史料选第三部分 英人据港时期香港地区报刊法制史料选第四部分 葡人据澳时期澳门地区报刊法制史料选《下册》目录:第五章 回归祖国后台湾地区的报刊法制第一节 回归祖国后台湾地区报刊法制发展变化的社会政治背景第二节 回归祖国后台湾地区报刊法制发展变化的报刊活动背景第三节 回归祖国后台湾地区报刊法制发展变化的动因分析和主要立法活动第四节 回归祖国后台湾地区报刊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结语第六章 回归祖国后香港地区的报刊法制第一节 回归祖国后香港地区报刊法制发展变化的社会政治背景第二节 回归祖国后香港地区报刊法制发展变化的报刊活动背景第三节 回归祖国后香港地区报刊法制的体系和内容第四节 回归祖国后香港地区报刊法制的主要特点结语第七章 回归祖国后澳门地区的报刊法制第一节 回归祖国后澳门地区报刊法制发展变化的社会政治背景第二节 回归祖国后澳门地区报刊法制发展变化的报刊活动背景第三节 回归祖国后澳门地区报刊法制的渊源和主要内容第四节 回归祖国后澳门地区报刊法制的主要特点结语附录 回归祖国后台港澳地区报刊法制史料选第一编 回归祖国后台湾地区报刊法制史料选第二编 回归祖国后香港地区报刊法制史料选第三编 回归祖国后澳门地区报刊法制史料选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暴力迫使变更其他施政或计划或企图以暴力迫胁、恫吓或压逼上下议院,或招致外人外力侵袭英联合王国或其领域或属地,暨以刊发、印刷或缮书或公开演述或以任何行动表现,实行或宣称上项图谋、意想、设计、策划或意图或任何一项者,以犯重刑罪论,应受无期徒刑之处分”(第3条);“各该重刑罪之事后协从犯,应受二年有期徒刑之处分(第8条第2款)。1951年《出版物管制综合条例》还规定,凡犯本例规定之罪者,将根据案情及法庭或裁判司的认定,可“受简易程序审判定罪者科二千元罚金及一年有期徒刑的处分”;而被“提起公诉定罪者,受一万元罚金及三年有期徒刑之处分”。(11)罚金及徒刑(监禁)所谓“罚金及徒刑”是指对那些被认定为违反其法令法规的报刊及报人采取的既要他们缴交罚款,还要他们身受牢狱之苦的一罪数罚的惩处措施。1938年《煽乱条例》规定,“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论,初犯应受五千元罚金及二年有期徒刑,再犯受j年有期徒刑之处分……”(第4条第1款);“凡无合法宥恕而持有煽乱出版物者,以犯罪论。初犯应受二千元罚金及一年有期徒刑,再犯受二年有期徒刑之处分,煽乱刊物应予没收之”(第4条第2款)。1918年的《淫秽展览物条例》规定,“凡违反本例之规定者,应受简易诉讼程序审判,科五千元罚金或易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之处分”(第6条第1款)。这就是说,缴不出5000元罚金,可以换作坐6个月牢的处罚。1951年《出版物管制综合条例》中不但有多处“以犯本例规定之罪论”的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总督在政务会得制立施行规则,订及规定下列事项:(甲)本港报纸(包括新闻通讯社)暨其东主、印刷人、出版人及编辑等登记事宜。(乙)对新闻纸、定期刊物、印刷品暨其印刷、出版、发行及发售等管制事宜。(丙)明定机关首长对报社、记者举办登记、发给执照或通过证或其他办法以证明身份事宜。(丁)对印刷机之登记、买卖、迁移、使用、统制与发给执照事宜。(戊)对本例或施行规则全部或任何一项规定特许免予遵照办理事宜。(己)征费及保证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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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台港澳卷(套装上下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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