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孟庆瑜  页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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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中的疑难问题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采取“广义说”  二、债权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三、应当处理好新旧合同法之间的衔接  四、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应当得到立法明确  五、应当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在弥补法律漏洞中的适用  六、应当重视合同的解释方法  七、应当充分认识情事变更原则的作用第二章 合同订立中的疑难问题  一、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二、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  三、正确把握实践当中常见的几种要约邀请  四、要约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五、要约的传达不同于要约的代理  六、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约束力  七、要约可以撤销  八、期限对于承诺具有重要意义  九、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十、正确把握格式条款的特征  十一、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要遵守法定程序  十二、格式条款的内容要公平合理 十三、网上购物合同是特殊的格式合同 十四、格式条款的解释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十五、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十六、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十七、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第三章 合同效力中的疑难问题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二、法定形式欠缺并非绝对导致合同无效 三、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四、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判断 五、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当受到特殊保护 六、法人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七、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后合同义务 八、表见代理须具备相应的要件 九、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 十一、违法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 十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十三、合同可以部分无效 十四、合同可以附条件 十五、合同欺诈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 十六、胁迫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 十七、重大误解的合同包括四种类型 十八、显失公平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 十九、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二十、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应全面分析 二十一、无效合同的恶意抗辩不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合同履行中的疑难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不同于给付义务……第五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中的疑难问题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的疑难问题第七章 违约责任中的疑难问题第八章 买卖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第九章 赠与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第十章 借款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一章 租赁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二章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三章 承揽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第十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五章 运输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第十六章 技术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七章 保管、委托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第十八章 行纪、居间合同中的疑难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名目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中的疑难问题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采取“广义说”【争议焦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究竟有多大?对此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合意行为。只要是以调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都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因此除了民事协议以外,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各种合同关系都应当受合同法约束。我们称之为“最广义说”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应当调整民事合同。只要是属于民事领域,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合同,都应受到合同法调整。我们称之为“广义说”②。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法仅适用于债权合同。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缔约过失之债,合同法只调整根据债发生的合意,而不调整那些非因债而发生的合意。我们称之为“狭义说”③。【分析与结论】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广义说”,理由如下:1.不能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定位于所有的发生法律效果的协议,因为合同应当是交易行为的表现方式,合同法应当定位于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如果让合同法调整所有的协议,必将忽视各种协议的个性,使合同法内容过于庞杂和混乱,无法实现立法的目的。因此,最广义说是不科学的。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应当限制在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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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好像不是同一个人写的,前面刚刚说了合同关系不限与债权,后面有吧债权单独拿出来讲合同关系。
  •   以现在的理念与合同法理论审视,此书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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