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案例选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安徽人民出版社  作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821  字数:620000  

内容概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深人推进,我省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进展。全省法院每年审结的各类案件已达数十万件。其中,有些案件是疑难、新类型案件,对审判工作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有些案件的裁判结果蕴涵着深刻的价值判断取向,对社会和公众的思想、行为具有规范、导向作用。因此,有必要定期系统地选编全省法院审判案例,以便及时反映我省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和水平,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审判实践,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审判效果。同时,也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教学和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省高院党组决定,从2004年起每年编写一本全省法院案例选,作为加强业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徽法院案例选(2006年卷)》是从2006年全省法院作出的几十万份生效裁判中层层筛选出来的典型案例,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突出了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辑特色,兼具指导性、实用性、专业性和学术性。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得到读者的喜爱。

书籍目录

刑  事 1.李益会放火案 2.卢东溟、卢款、卢宏爆炸、敲诈勒索案 3.翟永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郭昌尚、潘晓虎交通肇事案 5.董金良交通肇事案 6.刘祥林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7.邵小武、阙素华假冒注册商标案 8.王远侵犯著作权案 9.郑军、陈满正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10.陆彬故意杀人案 11.江义军故意杀人案 12.刘福才故意杀人案 13.谢远故意伤害案 14.范家著故意伤害案 15.张安云、李小明抢劫案 16.Allahaldin Bararash抢劫案 17.李文军抢劫案 18.王永林等28人寻衅滋事案 19.钱亚磊、朱亚兵、张家海强迫卖淫案 20.翁晓松受贿案 21.马国山滥用职权案 22.何学俊被控滥用职权宣告无罪案民事 23.桂爱美诉艾永才婚姻无效案 24.何X X诉孙X X离婚案 25.丁维虎诉杨华婚约财产案 26.蔡金山诉蔡金海、金向莲继承案 27.沈荣华诉泾县宏发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 28.梅占英诉周小妹人身损害赔偿案 29.韩桂英诉马鞍山市中心血站、马鞍山市中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30.杜昌龙等诉陈继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31.杨贺贵等诉阜南县城关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32.郑孝奇诉郑孝寒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33.叶陈鹏诉景曜灵、景生宝、丁本芳、马鞍山市和平楼小学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34.黄山市发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方田损害赔偿案 35.孙萍等诉定远县财政局人事争议案 36.王克府诉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劳动争议案 37.关如标等诉关圩村等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案 38.王本仕等诉胡禹法、戴政文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39.徐友圣诉淮南市安城镇黑泥社区居民委员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赔偿损失案商事知识产权涉外行政执行

章节摘录

  3.翟永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泾县人民法院(2006)泾刑初字第130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永胜,男,52岁,汉族,安徽省泾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9月9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明;审判员:赵天赐、吴同斌。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1日。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8月18日至26日晚,被告人翟永胜在南冲村钱家组的稻田问布设了700余米的线形电网,以捕猎野猪。8月26日晚l0时许,村民陈迪如不慎触及电网,被电击身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永胜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辩称:其私设电网在田边打野猪,和村子里的人都打了招呼,因此,其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三)事实和证据  泾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8月18日,被告人翟永胜使用自制升压器及4公斤l8号铁丝在泾县桃花潭镇南冲村钱家村民组大富涝山下稻田问私自架设了一条700余米线形电网,以此方法捕猎野猪。8月18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翟永胜每晚均从钱家村民组220V照明电线上偷接电源,接通电网后守候猎物。8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翟永胜请钱家村民组村民张宏标帮忙将升压器抬到大富崂山边的狩猎棚内,接通电源后独自一人在狩猎棚内进行狩猎。当晚22时许,钱家村民组村民陈迪如携带矿灯和锄头到田间看护稻子时,触及电网身亡。被告人翟永胜发现陈迪如触电身亡后,立即跑到张宏标家,委托张宏标打电话向泾县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报案,并在张家等候公安干警前来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发现并提取了自制升压器一台,细铁丝50米、矿灯一盏、锄头一把等被告人及被害人的物品。  2.证人张宏标、张有益、杨家顺、钱立贵、王爱华、翟光进、翟国宝、刘银久、张小卫、苏方国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翟永胜在钱家组大富涝山边私设电网打野猪,并对部分村民进行了告诫,要求他们注意,不要触电。2006年8月26日晚被害人陈迪如触电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等事实。  3.泾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泾县桃花潭镇南冲村钱家组大富涝山边稻田问,被告人翟永胜在该地用自制升压器及细铁丝架设了一条700余米的线形电网,被害人陈迪如遭电击后身亡,仰卧于稻田间,被害人身旁遗有矿灯一盏、锄头一把等事实。  4.泾县公安局《对陈迪如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系遭电击身亡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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