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维权百问百答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彭俊良 湖北长江出版集团,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9-11出版)  作者:彭俊良  页数:180  

内容概要

  《婚姻家庭维权百问百答》内容包括了:如何分割离婚前投资的公司股份?离婚后一方与债权人达成的还债协议,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妻子向丈夫借的款,离婚时是否要归还?婚前购买的彩票,离婚后中的奖金应归谁?夫妻离婚后的共同债务,一方负责偿还的,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同居三十载未登记,是否应当负责清偿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一方在离婚时放弃的公司财产,事后还能够要求重新分割吗?夫妻挣钱以岳父的名义存入,是赠与行为吗?婚姻期间受赠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吗?离婚前丈夫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实际取得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简介

彭俊良,男,湖南湘潭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系主任,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含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法律服务。

书籍目录

1.结婚案例解析征婚启事兑了水怎么办?残障人能结婚吗?婚前隐瞒精神病的婚姻该如何处理?先有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否为重婚?包“二奶”构成重婚吗?谁有权主张重婚无效?奔波四年为何拿不到结婚证?拿姐姐的身份证结婚的婚姻有效吗?能以登记时程序不合法而状告民政部门吗?继父能与继女结为夫妻吗?受胁迫而结婚的该如何处理?恋爱时送的车,分手后能要回吗?2.夫妻财产关系案例解析能否以离婚协议中有约定为由,拒绝债权人的还债请求?如何分割离婚前投资的公司股份?离婚后一方与债权人达成的还债协议,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妻子向丈夫借的款,离婚时是否要归还?婚前购买的彩票,离婚后中的奖金应归谁?夫妻离婚后的共同债务,一方负责偿还的,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同居三十载未登记,是否应当负责清偿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一方在离婚时放弃的公司财产,事后还能够要求重新分割吗?夫妻挣钱以岳父的名义存入,是赠与行为吗?婚姻期间受赠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吗?离婚前丈夫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实际取得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陪送的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交通事故赔偿所欠的贷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打伤自己的老婆,要不要赔?3.离婚案例解析妻子已成植物人,丈夫能要求离婚吗?植物人的法定代理人能提起离婚诉讼吗?怀孕妇女能起诉离婚吗?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应从何时起生效?网上娶“二奶”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吗?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妻子婚前怀上他人的小孩,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吗?对方违反“忠诚协议”而离婚的,能否要求依约支付百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假离婚弄假成真,怎么办?对夫妻间暴力应如何应对?夫妻离婚后,一方经济困难的怎么办?办理离婚登记时患有精神病的,离婚登记能撤销吗?4.家庭纠纷案例解析女儿改了姓,生父就可以不抚养了吗?子女成年后,父母还有抚养义务吗?父亲为儿子垫付医疗费要不要还?未经生父自己同意而出生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是否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生父被撞身亡,胎儿有权索赔吗?少女抚养权之争,为何生父争不过继父?生父拖欠抚养费,子女能要求偿还吗?子女只能姓父姓或母姓吗?生父能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吗?老母住儿子的房,还要交房租吗?不负担小孩的抚养费,能要求探视小孩吗?哥哥已被他人收养,是否还应扶养其亲弟弟?5.收养案例解析出生时故意掉包的,收养能成立吗?走失的孩子被他人收养,怎么办?收养关系已经解除24年了,还要对收养人尽赡养义务吗?夫妻一方私收养女,离婚时能要求对方抚养吗?6.监护案例解析放弃监护权的表示有效吗?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是谁?婆婆有没有权利监督儿媳对孙女的监护?正在服刑的父亲能担任监护人吗?妻子与父母谁更有资格为监护人?小孩在学校被同学伤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继承案例解析社会捐赠给过世儿子的剩余捐款,父母能继承吗?为何相依为命的妹妹得不到哥哥的遗产?一家三口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遗产的归属?人工授精的婴儿有继承权吗?为何不能继承继母的遗产?“二奶”有权受赠遗产吗?存活仅两个小时的婴儿有继承权吗?代书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才是有效的?孙女能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吗?被继承人前后订有两份遗嘱,应执行哪一份遗嘱?雇凶杀人的亿万富翁的口头遗嘱有效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孙子,能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章节摘录

[案情]李某今年35岁,2006年2月,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称其是“某某大学本科学士,党员,身高1.7 2米,未婚,有新房,公司职员,年收入20万元,性格好”。26岁的王某看到该则征婚启事后,便与李某取得了联系。在见面后,李某见王某长相漂亮,就对其产生了好感。王某通过征婚启事上的介绍及见到李某本人后,也对李产生了好感。就这样,双方认识还不到40天,两人就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李某与征婚启事上介绍的情况完全两样。李某实际上读的是成人高校;李所说的“有新房”,实际上是租来的;李某也不是什么公司职员,只是在经营一家负债累累的小公司;其所称“性格好”,实际上李某脾气暴躁,婚后曾多次动手将其打伤。为此,王某多次要求与李解除婚姻关系。(案例来源:辛成:《新婚夫妻相互指责,征婚词兑了多少水》,中国婚姻家庭网。案情有改动。)[解析]本案当事人是否能够离婚,我们不想在此讨论。我们想要探讨的却是对待一个兑了水的征婚启事,受骗的一方当事人有没有法律补救的办法。我们不妨首先分析一下征婚启事的法律性质。先设想一下,从征婚人发出征婚启事,到应征人应征,再到双方达成合意,最终走进婚姻的殿堂,这一过程就如同合同的订立过程一样。征婚启事首先类似于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而应征人的应征才是“要约”;后通过双方的协商,最后表示接受对方条件的一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征婚启事只是订立合同程序中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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