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地下经济问题的整治研究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  作者:夏兴园  页数:336  字数:3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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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所谓地下经济,顾名思义,是指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之外的,各种合法与非法的经济活动的统称。其所以称之为地下经济,就是因为这些经济活动是作为受国家和政策认可和保护的那些合法的、公开的经济活动的对立面而存在,它们是不公开的,在政府的各种统计中看不到,是藏身于地下的,故此称之为地下经济。地下经济的存在由来以久,从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国家的法律和法令颁布之日起,逃避法律和法令的地下经济活动就随之出现。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就有着历代朝廷设置的一些防范地下经济活动的机构,并制定过法令和法规。据《史记》记载,我国从夏禹开始就制定了一些征收赋税的政策,这就是“相地宜所有以贾”,即分全国为九区,按土质分土地为九等,根据土地肥瘠和运输等条件定为九等赋,组织各种税收,这就是“因田制赋,任土作贡,分田定税,什一而赋”。为了赋税的管理和防止偷漏税收,还设置簿籍,考核赋税的收入来源和去向,这就形成了会计和统计,“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日会稽。会籍者,会计也。”

作者简介

  夏兴园,1933年生,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宏观经济研究所所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全国财经高等院校政治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撰写有《中国地下经济问题研究》、《地下经济学概论》等著作多部。
  胡俊超,1965年生,湖北江陵人,1996年于中山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7年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为湖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书记。主要研究领域:房地产经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府规制。先后主持和参与了多项省部级、厅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出版学术专著l部,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地下经济的一般理论研究
 第一节 地下经济含义及表现形式
  一、国内外学者对地下经济含义的不同理解
  二、地下经济的含义
  三、地下经济的类别
 第二节 我国地下经济的存在状况和特点
  一、我国地下经济的历史变迁
  二、我国社会再生产环节中的地下经济
  三、我国地下经济存在的规模和地区分布
 第三节 地下经济存在的原因
  一、地下经济内生性主观原因
  二、地下经济外生性客观条件
 第四节 地下经济的运行机制和特征
  一、地下经济的运行机制
  二、地下经济运行的一般特征
  三、我国地下经济运行的特征
 第五节 地下经济的内部性和外部性分析
  一、地下经济的内部性
  二、地下经济的外部性
  三、地下经济内部性与外部性分析结论
第二章 假冒伪劣商品及整治
 第一节 假冒伪劣商品总体特征和地下经济性质
  一、 假冒伪劣商品概念
  二、假冒伪劣商品的总体特征
  三、假冒伪劣商品地下经济性质
 第二节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及类别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状况
  二、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
  三、假冒伪劣商品类别
 第三节 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
  一、经济主体非理性行为与假冒伪劣商品
  二、信息不对称与假冒伪劣商品
  三、制度缺失与假冒伪劣商品
  四、法制不健全与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节 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分析
  一、假冒伪劣商品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危害
  二、假冒伪劣商品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危害
  三、假冒伪劣商品对社会的危害
 第五节 假冒伪劣商品的整治措施
  一、国外假冒伪劣商品的整治措施及借鉴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假冒伪劣商品惩治力度
  三、创新制度,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四、健全和严肃规则,稳定合理预期
  五、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采购行为
  六、强化监督机制,消除地方保护和腐败
第三章 地下金融及整治
 第一节 地下金融的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
  一、地下金融的概念
  二、地下金融的表现形式
  三、地下金融的基本特征
  ……
第四章 非法传销及整治
第五章 走私、洗钱、毒品交易及政治
第六章 地下经济政治的长效机制:诚信规则

章节摘录

  二、加强地下金融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地下金融规制的法律制度首先,国家立法制定地下金融融资的法规条例。对地下金融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利率管理、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地下金融市场,推动地下金融市场的正规化运作,使其从“地下”走向“地上”。对法律尚未明确界定要进行界定,使其健康发展。如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对个人借贷、企业集资和各种互助性质的“会”等民间融资行为加以规范。现行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是遵循传统经济体制时代的观念和实践制定的,以行政主导的作法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有些在实践中已经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如目前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主要是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事实上,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都曾经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经历,如果严格执行,将有大批民营企业家因非法集资被判有罪。又如,关于高利贷的规定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就视同高利贷对待。而目前央行已经取消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因此对于高利贷还应有新的规定。再如,以“会”为形式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屡屡发生“倒会”事件,总结这类组织的变化规律,一般是由互助性到营利性,再到诈骗性。虽经打击,仍不断出现。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实现“合会”契约法典化,通过立法将“合会”引向健康的发展轨道,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其次,确定地下直接融资和地下间接融资市场的准入制度。民间融资市场的积极因素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确定规范的准人制度可消除对其的歧视,使其成为市场竞争的平等主体。对不合时宜的行政规章进行梳理,确定法治的理念。制定区分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具体操作标准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严格区分,建立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框架和政策环境,相应减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的适用范围,有效引导合理的地下金融走上地面,防范金融风险,为经济发展服务。对地下直接融资市场,国家要尽快明确我国私募基金的设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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