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6-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于海涌  页数: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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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是上编的核心内容。中国物权立法中是否应采用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不仅关系整个物权立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而且涉及当事人之切身利益,对法律行为理论、物权变动模式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可谓是物权法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本书的分析表明,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包含了科学的成分,其关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是正确的,但是他提出的“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则是逻辑错误的产物,由此导致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倾斜。正是因为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科学和错误的成分并存,才导致了长期争鸣而终无定论的尴尬局面。本书创造性地提出了绝对法律行为和绝对物权行为这两个全新的法律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绝对物权行为的成立、生效、有因性和无因性等问题,最终构建了绝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个体系。本书认为,绝对物权行为才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真正原因。所谓绝对物权行为,就是特定权利人和全体不特定义务人之间关于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绝对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重大区别就在于是否考虑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完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是由债权行为、绝对物权行为和国家确认行为三个阶段共同完成的,三者缺一不可。这种绝对物权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充分体现交易过程的自由、公正和安全价值。具体而言,交易当事人利益之保护主要是通过债权行为来实现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自由;真正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保护主要通过绝对物权行为来完成,目的在于维护交易之公正;善意第三人利益之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确认行为来完成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吸收了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科学成分,同时克服了其理论中的错误因素,很多重大的理论争议都可以在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中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其不仅在逻辑上可以成立,而且根据这个理论构建的制度具有积极的应用价值。根据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所构建的“绝对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模式,其积极作用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中至为明显。对于土地总登记、土地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建筑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时效取得登记等,如果给予不特定人意思表示的空间,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这种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而其对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又大有裨益,因此在不动产交易中这种物权变动模式就十分必要和可行。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认可绝对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的地位,而且应当在物权立法中根据“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下编侧重研究了各种具体的物权制度,大致包括不动产一般优先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不动产查封登记、不动产质权、海事物权、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动产的物权变动、信托财产所有权、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效力、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变动模式中的利益平衡、票据法中的权利变动等内容,重点在于利用物权理论对我国的物权制度进行理论解读。

作者简介

于海涌,男,汉族,1969年6月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导师梁慧星教授),中围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导师江平教授)。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曾到纽约大学、美国灭普大学、瑞上比较法研究所、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进行学术访问。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学》、《现代法学》、《民商法论丛》、《人大法律评论》、《私法》等刊物卜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出版教材《民法物权》(丰编,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和《商法》(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主持围家社科基金项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和《商事信托财产制度研究》,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登记立法研究》,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广东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制度缺陷与完善》等。

书籍目录

上编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  第一章 典型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检讨    第一节 典型物权变动模式的形态    第二节 “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的分析检讨    第三节 “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分析检讨    第四节 “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分析检讨  第二章 绝对权变动与绝对法律行为    第一节 “绝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提出    第二节 绝对法律行为的客观性    第三节 绝对法律行为的价值    第四节 绝对法律行为的客观例证    第五节 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的根本症结  第三章 物权变动中的绝对法律行为:绝对物权行为    第一节 绝对物权行为才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真正原因    第二节 绝对物权行为的成立    第三节 绝对物权行为的生效  第四章 “绝对物权行为”变动模式中的有因性和无因性    第一节 债权行为与绝对物权行为之间的有因性和无因性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国家确认行为之间的有因性和无因性    第三节 无因性的有效射程  第五章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应用价值    第一节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可以解决的重大争议    第二节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在不动产中的应用    第三节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是否适用于动产?   第六章 “绝对物权行为”变动模式是我国物权立法的理性选择    第一节 “绝对物权行为”模式中的利益平衡    第二节 “绝对物权行为”模式的优势    第三节 “绝对物权行为”模式是我国物权立法的理性选择下编 物权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不动产一般优先权    第一节 优先权的物权属性    第二节 不动产一般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第三节 不动产一般优先权的缺陷及其改革  第八章 不动产特别优先权    第一节 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不动产出卖人的优先权    第三节 金钱出借人的优先权    第四节 遗产区分制中的优先权    第五节 建筑师、承揽人和工人的优先权    第六节 业主委员会的优先权    第七节 共分人的优先权    第八节 租售合同中买受人的优先权  第九章 法定抵押权    第一节 法定抵押权的立法例    第二节 配偶的法定抵押权    第三节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     第四节 受遗赠人的法定抵押权    第五节 一般优先权降格而成的法定抵押权    第六节 裁判抵押权    第七节 公法人对公务人员的法定抵押权  第十章 不动产查封登记与保全性裁判抵押权    第一节 我国不动产查封登记制度    第二节 保全性裁判抵押权的基本特性    第三节 保全性裁判抵押权的要件    第四节 保全性裁判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节 保全性裁判抵押权对我国查封登记制度的启示  第十一章 典权与不动产质权    第一节 不动产质权的内涵    第二节 不动产质权之设定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第四节 不动产债权人的义务    第五节 不动产质权和我国典权制度的比较  第十二章 海事物权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第五节 船舶质权  第十三章 信托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尴尬    第二节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本土化设计  第十四章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    第一节 保护第三人的主要制度设计    第二节 善意取得制度之检讨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分析    第四节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第五节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第三人保护  第十五章 “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中的利益平衡    第一节 登记对抗主义的潜在缺陷    第二节 登记对抗主义中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节 登记对抗主义中维护第三人利益的措施    第四节 我国不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  第十六章 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效力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第二节 利害关系人利益状态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法学解释方法之检讨    第四节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  第十七章 货币、票据与转账之间的权利变动    第一节 货币占有、票据交付与支票转账中的权利变动    第二节 货币占有、票据交付、支票转账的实证分析参考文献后记

编辑推荐

本书是一部关于物权理论研究的法律专著,全书分为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法律制度研究两大部分。作者大胆提出了绝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并根据绝对法律行为对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了理论构建。此外本书还研究了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不动产质权、查封登记、信托财产权、海事物权、无权处分、登记对抗主义中的利益平衡等物权问题。本书适合法律研究人员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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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算是从一个新的角度看待物权行为理论吧,只是这种新的角度还不足以解释整个物权行为,算是一种探索吧。对于有志于研究物权行为的人来说,还是很值得一看的。
  •   该书前半部分写的还可以,有一些新意,但后半部分的价值比之前半部分就逊色很多!
  •   要想了解传统物权理论,看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及《论物权法》和陈华彬《民法物权论》和《物权法研究》就行了! 要想通晓传统物权的不足和明白新物权系统的建构,看孟勤国《物权的二元结构论》和河山《物权原理解析与批判》。 要想懂得反思传统物权,看尹田《物权法理论评议与思考》和于海涌的这本书。
  •   一、债权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是一种负担的意思,本书中所谓“移转物权的意思”之于债权行为应当仅是一种处分物权的“目的”,不应被包含于债权行为的效果意思中。换言之,意思表示的设权必须遵循且不得超越法律既定的内容。二、物权行为的主体与债权行为主体一致,让不特定人参与的却有益于真是权利人的保护,但其一交易成本过高,其二不特定人只是间接消极地承担不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是物权移转的一种反射效果而已,不应过多介入甚至拟制其意思,其三既为设定他方不利益之法律行为,何以无限人可为承诺?三、本书从物权行为瑕疵推断债权行为的瑕疵混淆了“无因性”和“无权处分的适用阶段”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总而言之本书有诸问题值得商榷。
  •   如题,此书总结的很好孙宪忠的学生,功底肯定不会差。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交付等等在不同模式中的地位截然不同,研习物权变动那块知识不可多得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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