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制度汇编

出版时间:2006-4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编  页数:246  字数: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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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是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它主要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支付批量系统(BEPS)两个业务应用系统。支付系统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它既是中央银行履行支付清算职能,改进金融服务的重要核心系统,又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行支付清算服务的公共平台,同时也是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大动脉”。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金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中央银行改进金融服务的新要求,决定“调整定位、借鉴吸收、完善需求、以我为主”,加快支付系统的建设步伐。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支付系统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内容概要

为便于系统参与者按照规章制度正确办理支付业务,加强系统运行管理,防范支付风险,应广大银行业务、技术人员的呼吁,我们将支付系统相关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办法和手续、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办法和手续、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办法、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办法、城市商业银行汇票业务资金清算办法。本书既可作为支付系统建设推广业务培训的参阅材料,又是广大会计、支付结算管理人员、业务和运行操作人员的重要工具书。希望广大银行业务、运行人员全面学习了解和准确掌握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以此进一步推动支付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央银行乃至我国银行业的支付清算服务水平。

书籍目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

章节摘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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