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解与配套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87  

内容概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公务员定义第三条 适用范围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第五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第六条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第七条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第八条 分类管理、效能原则第九条 法律保护原则第十条 管理机关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条件第十二条 公务员的义务第十三条 公务员的权利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 职位分类制度第十五条 职务序列设置的根据第十六条 职务分类和职务层次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第十八条 具体职位的设置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级别第二十条 衔级制度第四章 录用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部门第二十三条 报考条件第二十四条 不得录用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录用前提第二十六条 招考公告第二十七条 对报考申请的审查第二十八条 考试方式和内容第二十九条 复审、考察和体检第三十条 公示第三十一条 特殊职位录用第三十二条 试用期第五章 考核第三十三条 考核内容第三十四条 考核方式第三十五条 定期考核的程序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结果的作用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 任职方式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任免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任免第四十一条 任职前提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兼职第七章 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 晋升的条件和方式第四十四条 晋升的程序第四十五条 职务空缺时任职人选产生方式第四十六条 领导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第四十七条 降职第八章 奖励第四十八条 奖励的条件和方式第四十九条 应予奖励的情形第五十条 奖励的种类第五十一条 奖励的程序第五十二条 撤销奖励的情形第九章 惩戒第五十三条 违纪行为第五十四条 对上级决定或命令有异议时的处理第五十五条 处分的实施第五十六条 处分种类第五十七条 处分程序第五十八条 处分的后果和期间第五十九条 处分的解除第十章 培训第六十条 培训方式和机构第六十一条 培训种类第六十二条 培训的管理、时间和结果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三条 公务员交流制度第六十四条 调任第六十五条 转任第六十六条 挂职锻炼第六十七条 服从交流决定第六十八条 任职回避第六十九条 地域回避第七十条 公务回避第七十一条 回避的程序第七十二条 关于回避的其他法律规定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三条 工资制度第七十四条 工资构成第七十五条 工资水平的确定第七十六条 福利待遇第七十七条 保险和抚恤优待第七十八条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法律保障第七十九条 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的经费保障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八十条 辞职程序第八十一条 不得辞职的情形第八十二条 领导成员的辞职第八十三条 应予辞退的情形第八十四条 不得辞退的情形第八十五条 辞退程序及待遇第八十六条 离职前的义务第十四章 退休第八十七条 退休条件第八十八条 提前退休的条件第八十九条 退休待遇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第九十条 申请复核权和申诉权第九十一条 复核申请、申诉的处理期限第九十二条 错误处理的纠正第九十三条 对侵权行为的控告第九十四条 对申诉、控告的限制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第九十五条 聘任条件第九十六条 聘任方式第九十七条 聘任合同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内容第九十九条 聘任公务员管理依据第一百条 人事争议仲裁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离职后的执业禁止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对公务员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八章 附则第一百零五条 领导成员的定义第一百零六条 参照本法管理的其他人员第一百零七条 实施日期配套法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11月6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5年1月20日)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07年4月印发)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4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2006年6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2006年6月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1999年5月24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12月1日)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12月5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2008年5月14日)

章节摘录

  第三十四条【考核方式】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注解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配套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5、21-22条  第三十五条【定期考核的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应用  1.病、事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是否参加考核?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2.被立案调查的公务员是否进行年度考核?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但如果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3.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受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4.对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如何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对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办理:(1)受党纪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实为不称职;因其他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前述(1)、(2)、(3)、(4)、(5)项的规定办理。(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配套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3-26条;《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应用  如何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确定为称职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确定为基本称职,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应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形:(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圉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6-11、27条;《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27-32条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结果的作用】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编辑推荐

  《公务员法:注解与配套》特点有:专业导引:围绕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要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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