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三卷)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678  字数:796000  

内容概要

  本套书历经7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检验,汇集和分析了众多考生的经验与教训,更符合司法考试的考查规律,减轻了考生复习法条的压力,形成独辟捷径且成效显著的“飞跃版”司法考试法规复习方法。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共三卷,秉承我社多年编纂国家司法考试法规的专业水准,按照试卷分类,方便携带,内容全面,并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关键标注简化记忆  标注法条中的关键词,简化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二、考频提示考点对照  基于对司法考试法条考查频率的归纳总结和对2010年司法考试趋势的预测,在法条前统一用★作标注,同时,以【考点对照】方式标示出重难点法条与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难点法条和高频考点。  三、关联索引对比注释  本书在法条下标注了【相关法条】,并对容易混淆和不易记忆的法条,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有效帮助考生全面掌握司考考点。  四、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  为直观反映司法考试对法条考查的出题形式,本书特别针对部分法条增加【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使考生学练结合。  五、全面准确增值服务  本书全面准确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第三卷所需的法律法规。

书籍目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t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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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很多新近的法条都有加入,重点归纳也比较不错。
  •   很全面,很实用。有司法解释,不用再上网找,省了很多事。
  •   单位人手一册,真的很实用
  •   书还是不错的~我喜欢这种分类的 不喜欢特别厚的一大本。喜欢里面有按考过的次数标注的星号。不过感觉不像正版。要不是正版的话 这个折扣也不算便宜
  •   一般 很多法律没有收入进来
  •   比较方便 很好用 但是字体还行
  •   觉得很方便,内容还是很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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