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2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斐民  页数:189  字数:244000  

前言

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一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八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2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什么才是刀刃?如何准确抓住主线,找到重点?——让本书来告诉你一线名师——写作本书的老师多年从事司考辅导,只有他才能准确帮你筛选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真题自测——在复习之前,做一做2009年的真题,这是自我检测对本课内容掌握到什么程度的最好方法,找一找对本课的感觉,  自由决定复习力度。法理全析——摒除司考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让你集中精力复习真正的考点,常考的加黑让你记住。重点法条——删除根本不会考的法条,仅保留常考的、可考性强的法条,还帮你勾出重点,打上星号。同样是复习过一遍法条的,你对法条记忆的准确率一定比别人高。真题精选——复习完一课后,做一做课后的真题精选,这些真题已经反复甄选过,重复的一概没要,经典的一题不漏,正好检测一下复习的效果,补弱固强。

内容概要

荟集一线辅导老师,融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于一体的教材新革命,突出重难点及高频考点。减轻复习压力,替代高额培训,提升司考备战新境界!    对现有法律学习的最高境界就是自己成为“立法者”,看破蒙在法律条文上的面纱,真正理解核心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这是简化记忆内容,准确运用知识点解题的“金钥匙”。

书籍目录

第一课 公司法 第1讲 公司法概述  重点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2讲 公司的设立  重点 公司章程  难点 公司的资本 第3讲 公司的股东  重点 股东资格的确认   股东权利(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   股东权利(转让股份的权利和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积极义务(出资比例)  难点 股东的积极义务(出资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第4讲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5讲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讲 公司债券 第7讲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第8讲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9讲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10讲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比记忆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比较  重点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二课 合伙企业法 第1讲 合伙制度概述  重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合伙企业和民法上的个人合伙的区别   合伙与公司的比较 第2讲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3讲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4讲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5讲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6讲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难点 退伙的效力 第7讲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8讲 有限合伙企业  难点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及其责任承担 第9讲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三课 个人独资企业法  重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第四课 外 商投资企业法  对比记忆 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比较第五课 破产法  重点 破产原因  对比记忆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第六课 票据法 第1讲 票据法概述  难点 票据的法律特征(无因性) 第2讲 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难点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之间的关系 第3讲 票据抗辩与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 第4讲 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七课 证券法 第1讲 证券法概述 第2讲 证券发行 第3讲 证券交易……第八课 保险法第九课 海商法附章 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章节摘录

二是,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起点、终点都和公司本身的成立、终止相一致。具体标志就是看营业执照的签发与注销。公司的权利能力开始于公司依法成立、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消灭于公司依法解散、营业执照的缴销之日。设立中的公司没有权利能力。所谓设立中的公司是指自订立公司章程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正式成立的公司,由于它正在创设之中,还没有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没有领到营业执照,故设立中的公司依法没有权利能力。清算中的公司权利能力虽然尚未消灭,但是受清算目的的限制。第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经营范围对外签订合同,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专营专卖的规定,对外仍产生效力。(《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的机关实现的。公司是一种法人,其本身并不具有思维能力、识别能力,也不能亲自实施法律行为,那么,公司的行为能力又是怎样体现和实现的呢?一般来说,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的机关实现的,更具体点说,是通过公司机关的自然人成员的行为实现的,公司机关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代表者,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而是公司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公司的行为能力就是通过公司的机关实现的。公司的机关应由意思表示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等三部分构成。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公司意志的表示机关,公司的执行机关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而公司的监督机关则是公司的监督检查机关。公司的机关就是这三部分构成的有机体。由于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公司密不可分,故公司机关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公司的意志通过公司机关的自然人而表示出来,公司机关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公司的行为通过公司机关的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成员的代表行为而表现出来。因此,凡公司机关及其成员在其权利范围内代表公司执行业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就认为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公司应对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但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因此,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该合同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0条也有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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