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3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熊可  页数:189  字数:235000  

前言

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一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八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2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什么才是刀刃?如何准确抓住主线,找到重点?——让本书来告诉你一线名师——写作本书的老师多年从事司考辅导,只有他才能准确帮你筛选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真题自测——在复习之前,做一做2009年的真题,这是自我检测对本课内容掌握到什么程度的最好方法,找一找对本课的感觉,  自由决定复习力度。法理全析——摒除司考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让你集中精力复习真正的考点,常考的加黑让你记住。重点法条——删除根本不会考的法条,仅保留常考的、可考性强的法条,还帮你勾出重点,打上星号。同样是复习过一遍法条的,你对法条记忆的准确率一定比别人高。真题精选——复习完一课后,做一做课后的真题精选,这些真题已经反复甄选过,重复的一概没要,经典的一题不漏,正好检测一下复习的效果,补弱固强。

内容概要

荟集一线辅导名师,融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于一体的教材新革命,突出重难点及高频考点。减轻复习压力,替代高额培训,提升司考备战新境界!    在经济法中不论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土地法、劳动法、环境法还是银行业法等,知识点就是知识点,考题不给你绕弯弯,只要你能记住就能正确判断。

书籍目录

第一课 竞争法 第1讲 反垄断法    ☆重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经营者集中行为 第2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课 消费者法 第1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重点  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第2讲 产品质量法    ☆ 重点  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第3讲 食品安全法第三课 银行业法 第1讲 商业银行法    ☆重点  市场禁入规则 第2讲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课 财税法 第1讲 税法    ☆重点 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免征、减征的范围    ☆难点  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第2 讲审计法第五课 劳动法 第1 讲劳动法概述    ☆重点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第2讲 劳动合同    ☆难点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重点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3讲 集体合同 第4讲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重点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第5讲 劳动基准法    ☆重点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限制的情形 第6讲 劳动争议    ☆重点  调解    ☆难点  一局终裁的案件第六课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1讲 土地管理法    ☆重点  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2讲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重点  房地一体主义    ☆难点  建设规划第七课 环境保护法 第1讲 概述 第2讲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3讲 环境法律责任 第4讲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重点  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章节摘录

插图: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禁止产品垄断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相关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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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针对性的找了些题做做。
  •   书的质量不错,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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