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精编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542  

内容概要

《道路交通》(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是“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精编”之一,收录了截至2011年9月1日道路交通法领域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共70件,同时收录指导性案例共10件,绝大多数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公报案例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三、交通事故处理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五、车辆保险
六、运输安全管理
七、车辆管理
八、驾驶员管理
九、道路管理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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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精编:道路交通》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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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以前对道路交通这一块不是很熟悉,阅读这本书后加深了了解
  •   详细,收益!











  •   不好。案例太少。全是法条啊
  •   很不错,老公说很有用,对工作很帮助的。
  •   内容归类的比较全面
  •   专业律师的必备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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