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物权与商事债权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曾大鹏  页数:227  字数:250000  

内容概要

  本书第一编在肯定物权法定原则之基础上,挖掘出土地与建筑物的动态交易关系、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商事留置权、票据质权、营业质权以及营业抵押权等方面的特殊规则。第二编梳理了商事债权合同领域中应否以及如何运用显失公平规则、如何健全清理企业三角债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企业出售中的“债务跟着资产走”原则的妥当性、商事代理异于民事代理等方面的特殊规则。第三编在辨析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这两种传统立法模式的基础上,讨论了商事立法的“第三条道路”一一商法通则立法模式。与此同时,本编的两则书评进一步论证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在阐明合伙异于自然人、法人的独特性之后,分析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分观念。

作者简介

曾大鹏,1977年生,199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

书籍目录

前言 本书的三个关键词
第一编 商事物权
 第一章 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一种方法,三个结论?
一、经济分析方法下的物权法定原则否定论
二、经济分析方法下的物权法定原则折衷论
三、经济分析方法下的物权法定原则肯定论
四、小结
 第二章 土地与建筑物的私法关系:一元推定主义的理论探索
一、引言:理论分歧与问题还原
二、罗马法上添附原则的整体图景
三、近现代范式立法中存在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的分野吗?
四、一元推定主义的补强
五、我国土地与建筑物之关系的系统解读
六、小结:一元推定主义的意义与要求
 第三章 商法上的善意取得:比较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完善
一、问题意识:商事交易安全与善意取得制度之关联性
二、大陆法系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三、英美法系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商法解读
五、小结
 第四章 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以《物权法》 第231条为中心
一、商事留置权的主体类型
二、商事留置权的客体范围
三、商事留置权的内容限度
四、小结
 第五章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立法论视角下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
三、解释论视角下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
四、小结
 第六章 典当制度的完善:营业质权与营业抵押权的引入
一、典当业的发展状况及法制需求
二、典当立法的制度障碍
三、典当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二编商事债权
 第七章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单一要件说与二重要件说的论争
三、显失公平的体系定位:原则与规则的识别
四、逻辑延伸:对两个流行命题的反思
 第八章 企业三角债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一、引言
二、代位权的实体制度之检讨
三、代位权的程序制度之检讨
四、代位权的法律价值之检讨
五、小结
 第九章 企业出售中的“债务跟着资产走”原则
一、“债务跟着资产走”原则的创设及其缺陷
二、“债务跟着资产走”原则的立论依据
三、企业出售中债务处理方案的重构
四、小结
 第十章 商事代理的规范类型与体系整合
一、商事代理的一般规范
二、商事代理:历史的规范类型
三、商事代理:现实的规范类型
四、商事代理的体系矛盾
五、商事代理的体系整合
六、附录:英国《商事代理条例》及其修正案
第三编 商法通则
 第十一章 商法通则:扬弃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反思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体例解析
三、中国民商关系的立法建构
 第十二章 从法理到法条的转换:评苗延波先生的《商法通则》草案建议稿
一、引言
二、商行为立法:全面的一般化与具体的类型化
三、商事责任立法:如何体现商法的独立性和现实性
四、结语
 第十三章 商法的知识学趣昧与体系化结晶:《中国商法体系研究》评介
一、引言
二、商法概念的内在蕴涵
三、商法体系的外部建构
四、结语
 第十四章 合伙的主体地位:从民法到商法的变迁
一、合伙的历史发展及其与自然人、法人之别
二、合伙的 第三民商事主体地位之争议
三、合伙财产的分析
四、合伙债务的承担
五、合伙应为 第三民商事主体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问题的提出 质押背书(或称设质背书、出质背书、质权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须符合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要求。但个别学者认为质押背书并非票据行为,而是一般的债权担保行为。故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有赖于完全质押背书的作成,即票据上的“质押”字样及签章须完整无缺,质押背书的内容仅依记载于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否定、变更或补充票据质押的既有状况。但是,社会生活的运行,并不会全然遵循法律预设的行为模式。如果持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签章,或者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的,则出现不完全质押背书的现象。有学者认为,质押背书本身已经包括了交付票据,准此见解,票据交付前的质押背书也属于不完全质押背书。其实,即使票据尚未交付于被背书人,此种质押背书也非不完全质押背书,而是完全质押背书,只不过票据质押尚未生效而已。因为,依据《票据法》第27条第4款对背书的定义,“完全质押背书=记载+签章”。同时,《票据法》第27条第3款关于持票人“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之规定也表明,背书行为与交付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二者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由此,不无疑惑的是: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是导致票据质押无效,或者无对抗力,或者仍然有效,抑或效力未定? 针对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担保法》第76条、《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不一致,相关司法解释的立场也始终摇摆不定,导致法律适用相当混乱,并引发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学理解释。在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会陷入立法冲突和理论纷争的困境,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对这一问题未能区分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不同视角。并且,对这一问题的妥当回答,需要借助横跨《立法法》、《票据法》、《担保法》及《物权法》等诸多法域的知识。本文力图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视角出发,检讨不完全质押背书法律效力的相关学说,以求教方家。 二、立法论视角下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 多数学者只单纯研究不完全质押背书的实体规则,而极少深入分析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克服这一研究上的不足,立法论需要回答的问题是,面对立法之间的冲突,当前有效的法律规则何在?这体现为一个遵循法律的形式理性进行“寻法”的过程。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说”之不当 目前有观点认为,《担保法》与《票据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票据质押应该适用《票据法》,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需要采用背书的形式。还有观点则认为,《物权法》与《票据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前者调整票据质权的原因关系,后者调整质押背书的作成及其效力等票据关系,二者各有分工,故票据质押应当以背书为必要,非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押不能生效。

编辑推荐

《商法文库•商事物权与商事债权制度研究:兼议商法通则立法》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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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有机的将相关的民法和商法的知识结合比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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