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法律法规重点解读与配套测试B册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164  字数:269000  

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增减对照,昭示大纲变动;  14件新增法律法规精要解析,解密命题走向;  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全新演绎,引领思路重塑。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2012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法规增减对照
 (2012年与2011年)
第二部分2012国家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6月30日)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2011年1月1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9年l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0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1年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9月9日)
第三部分 真题新解配套测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章管 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旦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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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新增法律法规重点解读与配套测试B册》可作于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辅导用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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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司考中的妈妈,加油
  •   挺好的~很适合本人这种临时抱佛脚的类型……就是收货之后一直没上网,都忘了确认了……
  •   没有想象中那么有用,不知怎样运用这书
  •   还不错,就是测试题没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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