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新编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  页数:731  字数:1310000  

内容概要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系统地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经过30多年的艰苦努力,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为了加强与世界各国或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我国先后加入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这些综合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于激励知识创新、合理配置资源、加快成果转化、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具有极大推动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新编》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进行系统收集、整理,其编排科学、内容权威。本书分为宪法、知识产权专门立法、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五个部分,全面涵盖了现行有效的实用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并且收录了我国尚未加入的部分国际条约以供参考。相信本书能够成为社会各界学习、了解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必备工具书。

书籍目录

一、宪法
二、知识产权专门立法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立法
四、司法解释
五、国际条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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