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难案例研究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孙力 编  页数:247  

内容概要

  《刑事疑难案例研究》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检察实践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加强对检察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以丰硕的研究成果推动检察理论和检察实践的共同繁荣。《刑事疑难案例研究》是从近年来海检人撰写的文章中精选出了一些优秀成果汇编,作为对近年来海检院调研工作的回顾和展示,也作为调研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的新起点。

书籍目录

一、刑法总则篇孙某玩忽职守案——新旧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的适用(邱志英)李某等人盗窃案——犯罪故意的认定(刘丽娜)李某等人故意伤害案——“概括故意”的认定(李娜)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刑法上的预见义务(杨新娥,付强)陈某过失致人重伤案——意外事件与犯罪的区分(尤越)李某抢夺枪支案——危险犯的认定(付强)徐某、张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对象不能犯的认定(汪蕾)伊某抢劫案——继承的共同犯罪中后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张枚)张某、郝某诈骗案——非法行使财产权利的刑法评价(曾静音)刘某故意伤害案——自救行为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张枚)刘某故意伤害案——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付强,杨陈炜)二、刑法分则篇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的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定性(李巧芬)弋某票据诈骗案——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分(向建国)许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明知”的推定(朱克非)郝某强奸案——强行与已放弃卖淫意图的陪酒小姐发生性关系行为的定性(郭毅涛)刘某强奸案——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戚进松)周某、付某、李某绑架案——“勒索财物型”绑架罪与“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汪蕾)姜某非法侵入住宅案——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罪的界限(尤越)孙某抢劫案——冒充警察以“抓嫖”为名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郭毅涛)殷某、刘某抢劫案——在非法营运的出租车上强行索要财物行为的定性(齐沁霞)张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武军)高某、王某抢劫案——“入户”抢劫的认定(郭毅涛)王某盗窃案——以练习开车为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行为的定性(尤越)傅某盗窃案——非法变更客户证券交易密码划走客户资金行为的定性(王宏伟)李某盗窃案——窃取信用卡卡号和密码进行电话转账行为的定性(朱克非)王某盗窃案——秘密拿走卖者其他电脑作抵押行为的定性(杨新娥)刘某盗窃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罗飞)王某盗窃案——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对定罪的影响(罗猛)刘某盗窃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邢永杰)丁某诈骗案——利用程序漏洞重复获取赠送点卡行为的定性(庄晓晶)李某诈骗案——盗取保单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行为的定性(王晓乐)徐某、陈某诈骗案——虚构部分事实行为的定性(朱克非)王某等人诈骗、公司人员受贿案——身份对行为定性的影响(胡志强,杨崇华)王某诈骗案——盗、骗手段交织的“调包”案的认定(张春宇)王某、乔某诈骗案——冒用他人身份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的界定(徐云)柴某诈骗案——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王云光)王某职务侵占案——“本单位财物”的界定(周鹂)臧某敲诈勒索案——打假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区分(刘中发)祝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以揭露技术缺陷相要挟索要存在争议的劳务费用行为的定性(庄晓晶)王某妨害公务案——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吕良)葛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贩卖伪造的民办高校文凭行为的定性(马凌云)于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认定(胡志强)吴某窝藏赃物案——“明知”的认定(程晓璐)赵某转移赃物案——转移赃物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向建国)卞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杨新娥,付强)杨某贪污案——违规为自己和出纳购买商业保险行为的定性(庄燕君)屈某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的区分(程乐)三、刑事证据篇王某诈骗案——证据的采信与运用(王戈)李某贩卖毒品案——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的具体适用(张春宇)唐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如何采信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李莹)徐某诈骗案——如何采信存在瑕疵的有罪证据(何柏松)迟某盗窃案——利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标准(齐沁霞)李某某强奸案——强奸案中证据的审查认定(杨陈炜)辛某盗窃案——“明知”的推定(李聪明)

章节摘录

  (一)追诉时效与刑法溯及力的密切关系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者有告诉权的人不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①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诉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②1997年刑法颁布后,有关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在具体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时必然涉及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学者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认为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该条中亦有关于刑法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也就是我们在判定一个行为如何选择新旧刑法条文判定时必然涉及刑法追诉时效的判定问题。③  刑法第12条这句原则性的规定有两层含义:(1)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就认定无罪;(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则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责任,但如果1997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认定为犯罪但处刑较轻,则依照1997年刑法追诉。但是适用这两种情况都有一个前提:“依照本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很显然,启动刑罚权的前提就是犯罪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而判定追诉时效的法律依据在1997年刑法中做了相应地改变,那么实际上在适用追诉时效问题上也涉及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出现如何适用新旧刑法问题时,,如果1979年刑法没有认为行为无罪,那么首要的问题是运用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有关规定判定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如果超过,则没有再进行判断的必要;如果仍在追诉时效内,则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处理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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