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个案立案标准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陈菊娟  页数:333  

内容概要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个案立案标准》系《公安警察业务实用丛书》之一。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个案立案标准》在写作过程中,力求从便于实务操作的角度,全面解答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兼顾回答教学及培训过程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与疑惑。既可作为指导实际办案的工具用书,又可作为日常教学与培训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案(14种)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5.丢失枪支不报案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7.重大责任事故案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11.危险物品肇事案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14.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15种)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16.生产、销售假药案17.生产、销售劣药案1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24.走私淫秽物品案25.侵犯著作权案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27.强迫交易案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29.倒卖车票、船票案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2种)30.强迫职工劳动案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四章 侵犯财产案(2种)32.故意毁坏财物案33.破坏生产经营案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59种)3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3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3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3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3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3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40.聚众斗殴案41.寻衅滋事案4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43.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44.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45.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46.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47.聚众淫乱案4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49.赌博案50.开设赌场案51.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52.故意损毁文物案5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54.过失损毁文物案55.妨害传染病防治案56.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57.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58.非法组织卖血案59.强迫卖血案60.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61.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62.医疗事故案63.非法行医案6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65.逃避动植物检疫案6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67.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68.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69.非法捕捞水产品案70.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7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72.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7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74.非法采矿案75.破坏性采矿案76.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7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78.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79.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80.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81.组织卖淫案82.强迫卖淫案83.协助组织卖淫案8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85.引诱幼女卖淫案86.传播性病案87.嫖宿幼女案8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8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90.传播淫秽物品案9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92.组织淫秽表演案第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案(13种)9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9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9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9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9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9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9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10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10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10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10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10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10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附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章节摘录

  三、本案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建筑工程。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是:(1)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所谓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主要是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者提供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强迫施工单位使用;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以次材料充当好材料;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质量检测等。(2)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重大安全事故是由于上述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即重大安全事故不是其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引起的,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即应当预见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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