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远征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崔巍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崔巍  页数:277  

内容概要

  《诉讼远征》中撷取的案例大多是发生在南通地区的真实案件,而南通地区的行政审判无论是在江苏乃至全国都是相当出色的。这些案件中所折射出来的理论课题让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们耳目一新,正在服荆的犯人是否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监狱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是什么性质自行为?无主尸体确认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谁有资格提起诉讼,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院如何审理和判决等问题,值得思索。

书籍目录

错与对,黑白相伴 婚姻登记诉讼斑马线 黄土之恋 华丽转身 金鹰折翅 千里走单骑 留住心想与诉愿成一脉的瞬间 从或然到应然的祈盼 谁之过 既生瑜,何生亮 一场难以避免的法律碰撞 献给绿色田园的歌 应由谁“埋单” 四两拨千斤 蓝梦圆梦 拿捏分寸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海门市包罗加油站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处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却对此视而不见;原审法院认定海门工商管理局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是事实上的设立登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上诉人变更企业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持有和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效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为由不予采纳是不当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海门工商管理局辩称:本案被诉撤销决定是针对上诉人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而非针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行为;上诉人所申请的登记属一般企业向公司的转化,应当接受《公司法》的调整;因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公司设立的前置条件,而上诉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故上诉人的申请变更登记行为不符合公司的设立条件。被上诉人行使撤销权,属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2004年9月30日,南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故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否认上诉人所提供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认定。理由如下:证据规则并不排斥书证的复印件,当事人在提供证据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下,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当事人在因行政机关的受理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之下,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举证说明,因此被上诉人否认收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3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被上诉人收到的上诉人所提交的《对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中明确附有三份附件,其中就包括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苏安监(20033 44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延期及换证程序,被上诉人无权否认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证明的合法性。 二审审理一拉开,就上了正确的诉讼轨道。展现出高品位的审判风格。 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以上证据,二审法院补充认定以下事实:2000年9月19日,江苏省经贸厅向原海门市包罗加油站颁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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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远征》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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