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语境中的思想表达自由与约束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道刚  页数:277  

前言

  本书将政治文化及其研究方法纳入研究的视野,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法治国的政治文化与思想表达自由及其限制有着内在的关联性:政党政治和议会民主都是通过自由的思想表达来运作和实现的。公民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礼貌、守则、诚信、客观、公允、自律,以及对少数派和异见人士的宽容和人格上的尊重等,本身就是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现代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思想表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就是政治文化的代名词,而法文化学和政治文化学又都关注两个基本问题: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两个学科是殊途同归的。其次,本书将考察思想表达自由及其限制作为法的现象与政治背景紧密联系的原因还有一个: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战后德国法秩序建构和法律思想发展的重大课题。也就是说,真正主导法治国实践,即法文化潮流的因素是法与政治的关系。法的秩序建立的基础是一个社会的政治共识。在真正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度中,法文化发展的主流取决于代议政治的抉择。因此,战后德国法文化与其说是在新的法律和传统伦理的紧张关系中演进,毋宁说是在传统法律和新的,即自由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冲突中,夹缝生存,艰难成长。

内容概要

本书从外法史、法理和宪政的视角出发,特别运用行为法学通过亲历、体验、观察和数据说明问题的方法,主要以欧洲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中有关表达自由的内容为主线,并以广播电视领域里的相关实践为例,对德国思想表达自由的理论源流、文化背景、社会现实、法理基础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较详细与全面的描述和分析。

作者简介

  李道刚,男,法学理论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 师,校青年学术骨干。院学术、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 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盟法研究会常务 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0法研究 会理事、德国布雷道夫新闻研究所特约撰稿人。  曾为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等基金会的奖学金生在德国波恩 大学学习法哲学、宪法学、政治学与国际法;在萨尔欧洲学 院学习欧盟法,取得21门课程优良成绩证明。参与翻译、编辑和整理《各国广播电视法规选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88年版)。1994年以来先后在德国马克斯一普郎克国际法 和外国公法研究所、香港中文大学(1997)、瑞典隆德大学 (2003)、英国巴斯大学(2006)出席会议或作学术访问。  在国内外学刊与各类媒体上共发表论文、评论和随笔80余篇(有关欧盟法的学术论文10篇,国外发表学术论文5篇,国内CSSCI期刊上12篇),2005年为《人民法院报》“欧盟法研究”栏目的主要撰稿人。出版《欧洲:从民族国家到法的共同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批判的理性与理性的批判》 (比较宪政及法律史专题研究与学术随笔,法律出版社,2007年)等五部著作。  独立完成山东省2002年社科重点课题一项、校2001年 “四个一工程”等教研项目两项,承担中国政法大学与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合作跨国项目子项目一项,完成司法部系统“德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一项。山东大学中欧研究项目重要参与者。国内多所高校邀请讲学,学术作品多次被国内外及港台学者与学刊关注和引用。

书籍目录

提要代序:研究课题所处的学科领域第一章  思想表达自由的原理  第一节  表达自由与限制的内容  第二节  自由及约束的人性基础第二章  思想表达限制的法理依据  第一节  维护人的尊严的必要  第二节  宪政民主建设的要求第三章  德国表达自由立法思想的形成  第一节  影响德国表达自由思想的英法学者  第二节  德国表达自由立法的本土思想铺陈  第三节  德国表达自由立法的社会文化基础第四章  德国大众传媒发展史述一以广播电视为主要视角  第一节  魏玛与纳粹时期的广播电视  第二节  冷战时期的两德大众传媒  第三节  统一之后的德国大众传媒第五章  当代德国公法广播电视系统  第一节  法律基础和性质  第二节  组织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节  信号覆盖与节目安排  第四节  广播电视的广告管理  第五节  多媒体和互联网的发展第六章  德国表达自由与限制的立法分析——以《基本法》为主要视角  第一节  舆论的形成与大众传媒的政治定位  第二节  总原则:管辖权属州和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节  表达自由:《基本法》第5条第1款  第四节  表达限制:《基本法》第5条第2款  第五节  自由一民主根本制度的反颠覆机制  第六节  媒体人的权利与自律第七章  欧洲广播电视运行的自由与限制  第一节  欧洲无国界广播电视工程  第二节  有关广播自由权的一个指令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1.柏拉图  (1)人性的本质,柏拉图的正义在现实世界里虽是相对的,但在理念世界中却是恒久的。超越的自由理念无疑是价值一元论思考的结果。人性作为人的特征由物质和精神组成:前者是固定的、有形的,后者是流动的、无形的。精神本是自由的,一旦附着在物质上就成为不自由的了。按柏拉图的观点,灵魂本是快乐的天使,后被贬到地上依附于肉体,就注定要受苦受难。人既然是物质和精神的复合体,就必定要寻求两方面的欲望满足。①物质要求相对比较固定,容易得到实现;而精神要求的期待是无止境的,是对自由的追求。从生理上(物质上)看,人是弱小动物,适应环境的能力差,因而必须结成团体和社会。在一个共同体里大家的利益是相同的,要和平共处就必须彼此尊重,伦理规范、礼仪规范和法律规范由此产生。规范的目的在于限制自由,使人的精神和物质相符合。行为规则的制定虽然限制了人的无限自由,但同时又使人的有限自由尽可能地发挥出来。由此而言,人性中确实具有不可割裂的社会性。同时,又使人性能够不断地完善。人类在不断地追求自我完善和更高远的境界。②依柏拉图的观点,这就是人性的自由本质。  (2)《理想国》,作为欧洲古典人性论的奠基人,柏拉图的《理想国》对德意志的人性论和自由观具有持久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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