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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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权威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 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 实用信息 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相关规定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法律适用 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守法原则 第六条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第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条件 第十一条 保荐制度 第十二条 募股申请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第十四条 发行新股需报送的文件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送文件 第十八条 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条件 ……第三章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职员对股东会及监事会行使知情权的配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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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释本》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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