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房地产法小全书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730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广建设、房地产交易、房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地产税费以及城市住房改革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00余件,同时精选与之相关的文书范本、实用图表和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处理房地产纠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书。

书籍目录

一、一般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
 土地管理
 土地取得
 土地开发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
 土地登记与权属
 土地抵押
三、房地产开发
四、房地产建设
五、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交易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
 房屋贷款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纠纷
 房屋租赁、抵押
六、房产管理
 房屋权属管理
 房屋物业管理
 房屋装修装饰
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八、房地产税费
九、城市住房改革
 公有住房改革
 经济适用住房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人。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条一【委托物的处置】行纪人按照约定买人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闻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闻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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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不错,小而全
  •   实用,质量好,速度快
  •   内容全,也比较新,送货速度也可以
  •   书很适合
  •   还是可以的,用于房地产方面
  •   希望有更多的司法解释
  •   本来以为会有些原创的东西,结果是法条和相关制度的汇编,嗯~留着当工具书也不错
  •   看同事买的10年版的,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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