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雷春红  页数:263  字数:206000  

内容概要

  本书基于历史考察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比较分析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介绍我国婚姻家庭法地位的历史沿革。重点论证婚姻家庭法归属于民法的法理基础,辩驳婚姻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在阐述民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婚姻家庭法的性和地位,主张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只是相对于财产法而言,并非相对于民法而言。本书还探讨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的编纂问题,论证民总则的功能、民法总则编与婚姻家庭法编的逻辑关系,设计我国婚姻家庭法纳人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余论中提出,当代中国应确立在维家庭成员身份利益的同时,注重保护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平衡家庭成员间利益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取向。

作者简介

雷春红,广西南宁人,厦门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陕西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任教,主要从事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民法总论、物权法等的教学和研究。在《私法研究》、《学术论坛》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完成部级和厅级课题。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基于历史考察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
第二章 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属缴械模式比较分析
第三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地位的历史沿革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归属于民法的法理基础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理由之辩驳
第六章 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的编纂问题
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夫妻间的性爱对婚姻具有重要意义,反对婚外性行为 大多数新教思想家认为,婚姻中需要有正常的性爱行为,夫妻间的性不仅是为了生育。路德把性看作是身体的自然运动,他教导说:性特征是“我们躯体十分可尊重和十分优美的器官”,但是由于罪恶,它们已变得十分“卑劣”。“配偶之爱就像吃、喝、大解、小解一样必不可少。”但是“这仍不失其为一种罪,而上帝将其推诿给人则是依其慈善”。也就是说,即使夫妻之间的性也是一种罪过,只不过上帝遮掩了这一罪恶。在路德看来,性和婚姻都是上帝创造的,是一件好事,也是事物的自然状态。禁欲是不正常的,贞洁是危险的,独身的誓言只能使人走向邪恶。性爱不能否定,但需正确的引导,只有婚姻中的性关系才是上帝允许的,反对婚外的性爱行为。 路德还提出婚姻双方应该互爱,爱情才能滋养幸福的婚姻。性与婚姻如果缺少爱,就会导致婚姻失去重大意义,甚至会使一个人走向罪恶,是爱调和了性的罪恶和婚姻的合理。 (四)赞成离婚,反对婚姻是圣事而不可解除的规定 宗教改革家赞成离婚,反对教会法关于婚姻是圣事不可解除的规定。宗教改革派认为,通奸是准予离婚的第一个合法理由,并赋予无辜一方再婚的自由。蓄意遗弃配偶应成为解除婚姻的第二个合法理由。路德还坚持认为,拒绝与配偶过性生活,也应成为离婚的充足理由。阿维尼翁的兰贝尔认为,如果妻子因屡遭丈夫无端虐待而出走,则应被视为丈夫遗弃妻子,而不是妻子离弃丈夫。梅兰希顿也认为,如果妻子受到虐待,就应当准予其离婚,加尔文认为,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离婚,即奸淫、遗弃与彼此间在宗教信仰上相左而不能和谐共存。宗教改革家对于离婚的观点和态度,对德国及欧陆其他国家的新教立法产生了持久的影响。 不可否认,新教婚姻改革仍有很多局限性,新教的家庭伦理观带有明显的复古主义倾向。在新教思想家看来,虽然婚姻不再是圣事,但婚姻作为神的创造之一,仍保持高度的“神圣”。“新教和天主教对离婚的看法,都是根据神学对于罪的观点,而不是根据家庭的生物目的。”因此,新教思想家虽然赞成离婚,却把离婚看作是最不幸的事情,对于再婚的态度更加谨慎和保守。而且,将“夫妻感情”的实质看作是男性对女性的保护,女性对男性的顺从。 即使如此,新教婚姻改革确实推动了宗教改革的进程,欧陆各国在宗教改革家的思想和观点指引下,开展了广泛的婚姻自由改革。宗教改革继承了文艺复兴人文主义,强调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强制的教士独身制因违背人性势必被废除,教士婚姻合法化打破了教俗分隔的二元社会格局。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家庭逐渐兴起,夫妻关系建立的机会增加,夫妻间的情事是个人隐私。非正常的性行为得到限制,社会上的私生子数量减少。父母逐渐加强了对子女的管教,担负起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家庭伦理观念加强。这一切都极大地推动了婚姻“还俗”,宗教改革作为欧洲近代婚姻变革的开始,促进了婚姻世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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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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