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徐显明 编  页数:537  字数:584000  

内容概要

《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编著者徐显明。
2011年11月4日至6日,全国法理学年会暨“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主办,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协办。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和有关实务部门的法理学专家学者共计300余人参加了会议。年会为期三天,共举行了两次全体大会和12场分组讨论。与会代表围绕“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题,深入研讨,从完善法治、健全立法、制度建构、模式选择等不同角度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年会的讨论内容广泛、气氛热烈,取得积极成果。一些值得总结与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也浮现出来。

书籍目录

法理学观念更新、实践法理学的构建与社会管理创新
孙国华 法学应走科学发展之路
郭道晖 “社会管理”的法理评议
付子堂 论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汪习根 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律保障研究
徐亚 文实践法理学与环境法学的新视角
赵明 法理学的“中国传统”之反思——行进在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边界上
胡玉鸿 以自由看待社会管理创新
·完善法律体系与创新社会管理·
刘作翔 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转移:法律实施及其问题
于兆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一体化——以立法为中心展开
黄信瑜 石旭斋法治发展与公众参与立法: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及其启示
陈俊完 善立法执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王景斌 法价值的文明取向:一种哲学追问
·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创新社会管理·
龚向和 袁 立 功能主义视域下的民生改善与社会权保障之关系
周祖成 社会管理中的私权意识和私法制度问题
张小罗 论基因权利
魏腊云 人权与宪政
肖世杰 李鼎楚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我国监狱行刑理念的应然选择——积极的个别预防之倡扬
张景玥 张斌峰试论维稳创新管理中的人权保障——以暴力强拆屡禁不止为例
·深化司法改革与创新社会管理·
谢晖 当代中国司法几对矛盾琐议
黄建武 中国调解功能的演变及制度创新启示——基于—年统计材料的分析
侯学勇 修辞学视域下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研究——以媒体为听众的视角
李拥军 形式的复兴与实质的变异——对当下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现实困境的深层解读
·法治、善治与社会治理·
陈金钊 把法律作为修辞——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
杨春福 善治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何士青 论法治与公民幸福
蒋德海 民主法治建设要超越中国儒家“主体至善”说
蒋晓伟 浅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素
安子明 齐海滨 社会治理的法治模式探索——以榆林土地权属案件的证据适用为例
·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型与法律的实施·
李龙许 娟创新社会管理的三大难题——从国家治理、法律和社会转型角度
沈国明 制度创新:由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
蒋传光 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
王丽忠 刘振宇论公益诉讼与中国社会的风险治理
胡兴东 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选择的法理学思考
·法律论证理论与法治发展·
舒国滢 “争点论”探赜
温晓莉 司法论证中的“非存在存在”——法律论证的同一律问题
严存生法律的人性基础论纲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但使人感到不足的是:落在枝干,而回避了根本。譬如“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只是在“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节中提出的,限于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这诚然很实在而迫切,但毕竟没有触及社会结构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包括社会多元群体——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群体、公民与社会组织等的社会地位结构;社会物质与精神资源的占有与分配体制;社会主体的权利与权力结构;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等。在现今社会特殊利益集团和权贵特权阶层已牢固形成,社会贫富两极严重分化,社会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官民之间)十分尖锐的情势下,想要单靠给弱势群体发放些许社会救济金和提供某些社会服务产品,而不触动、改革以保障社会强势主体利益为主的政治体制、社会体制,无视或纵容某些贪官污吏和社会恶势力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恣意压榨和掠夺,则本来正当的口号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 今年提出的“创新社会管理”新口号,其总体要求是“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从字面上看也是促进政府善治和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但却具体落实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其重点对象是所谓的“特殊人群”,究何所指,不免使人困惑。须知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F,“和谐”已成为某些地方官僚压制各种异见和公民维权活动的借口,被草民谑称为“河蟹”(网民形容某言某事被“河蟹了”,意即被禁止、取缔、抹杀乃至镇压了)。国家财政投入的维稳费用超过国防开支。有些地方政府大量花钱,不是解决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而是用来阻止和打压老百姓的上访和其他各种维权活动。提出和策动社会管理的目的不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福利,而在维稳。维稳也不是侧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安定,而是维护一些官僚特权集团的既得利益和执政权位的稳固。 联系到2011年9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刑事诉讼法》新的修正草案的公布,“社会管理”的潜在用意,已被某些主管部门作出有利于该部门滥权行事的解读。 根据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议事机构。而现今改名后的“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求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其权力已不限于治理违法犯罪,而是扩大到管控社会的方方面面。升级后的“综治委”包括一名中常委、三名政治局委员,其威权高于任何其他社会管理机构。根据中央领导人“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的指示,其负责人在该机构的首次开张会上说:该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建立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做好对特殊人群的社会关怀帮扶工作”。这三项任务覆盖了对民间各种私人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全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亦即对全民的思想、行为和经济生活及其他社会生活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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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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